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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副董事长因信息披露违规被立案调查

发布时间:2023/7/16 17:22:18   

文丨自嘲

编辑:自嘲

前言:11月23日晚,梦洁股份发布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发来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决定对公司及姜天武先生、李菁先生、李建伟先生等立案。我们一起来看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那些原因。

1、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在编制、披露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过程中,披露内容中存在虚假信息,披露内容中存在遗漏,披露时间存在不及时等违反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要求的违规行为。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类型大致可分为虚假陈述以及推迟披露。

2、公司财务特征

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是影响其违规行为的重要因素。财务状况不佳时,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违规的可能性越大。业绩差、面临破产的这些企业往往经常发生信息披露违规,而业绩好、发展前景广阔的这些企业很少有信息披露违规的行为。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与公司业绩呈现显著负相关,认为是因为管理层的短视行为从而进行违规披露。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业绩差、负债高的企业信息披露违规可能性越大,监管机构针对此类特征上市公司进行适当监管。公司股票每股收益越高信息披露质量越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很少发生。上市公司财务杠杆与信息披露质量负相关,资产负债率高的企业往往会选择性的违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盈利压力、偿债压力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当上市公司财务状况不佳时,由于管理层的短视行为导致其通过违规信息披露粉饰披露信息从而维持股价。

3、公司股权特征

在信息披露与公司股权结构的相关看法中,存在相互对立的观点。其中一种为股权的集中更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较高的股权集中度可以加强大股东的控制权,平衡公司管理层与股东存在的代理问题,进而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得到提升。所有权结构与公司的信息披露具有显著负相关关系。因为其可以减轻管理者机会主义的程度,从而降低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达到减少代理成本的目的。第一大股东股权集中可以约束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对于违规行为的影响不显著。股权集中度越高、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的公司较少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并提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挥好大股东在公司信息披露合规化下的监督作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股权的集中不利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内部因素中第一大股东股权过于集中是控制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重要原因。股权集中度较高的上市公司,大多数的会计信息质量较差。股权的集中为人为操控信息披露质量提供了空间。第一大股东持股具有防御效应,股权过于集中能够实施控制,通过向自己输送利益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违规信息披露能够很好掩盖行为。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重要动因。股权较为分散、制衡作用较为明显的上市公司较小概率发生财务舞弊。为防范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需尽大程度分散股权的建议。

结语:虚假陈述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类为虚假记载,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中记载原本不存在的事项,违反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第二类为误导性陈述,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对外披露信息时,信息披露文件中记载的语言表达不准确,容易对信息解读者产生误解,可能会因此导致投资者进行误判从而作出不恰当的投资行为。第三类为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文件中记载的内容不完整,未将应当披露的内容进行完整披露。

诸君,你是怎么看待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原因呢?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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