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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格式范本递交的质疑函该如何处理,你

发布时间:2022/11/19 14: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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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中应载明哪些接收质疑函的信息?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转交供应商的质疑函吗?供应商的质疑函可以同时递交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吗?……下面整理出10个关于质疑函的问题,希望能够为大家解惑。

问:供应商质疑函未按要求签字盖章,又不愿补齐,怎么处理?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后,其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应予以告知,允许其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全相关资料。质疑人未能或不愿补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其质疑函后,以书面形式告诉其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要求,该质疑答复就完成。修改后,逾期送达的,不予接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问:采购文件中应载明哪些接收质疑函的信息?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问: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转交供应商的质疑函吗?

答: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该在委托代理协议里就谁负责质疑答复进行约定,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供应商,让供应商明确质疑对象,对采购文件中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评分办法等内容提出的质疑,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供应商对除上述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如采购过程及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由采购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

如果是针对采购人的质疑,代理机构可以告知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问:供应商的质疑函可以同时递交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吗?

答:可以同时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递交质疑函,不过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问:两家投标人质疑函所留电话是一样的,应该怎么处理呢?

答:依法答复质疑即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对于题中所述情形没有相关禁止性规定。无论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还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都不是针对质疑、投诉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问:两个质疑函内容几乎一模一样,是否有串标围标嫌疑?

同一项目,如两个投标人提交的质疑函内容几乎一模一样,重复率达到90%以上,是否有串标围标嫌疑,应如何应对?

答:此种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恶意串通”和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因此不能确定为恶意串通、串标围标。质疑函是供应商的维权途径,并不是投标行为,质疑函雷同并不代表投标文件雷同,一同质疑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从质疑书的雷同度来确认是否串标围标,没有必然、确凿的逻辑。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问:质疑函只盖公章,没有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有效吗?

答:上述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规定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接收,可以要求其补正或者答复驳回。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问:开标当日接到邮递的质疑函,该如何处理?

答:首先审查这份质疑函是不是超过了法定的质疑时限。如果没有超过则不能拒收。开标当日收到了供应商的质疑函,没有超过法定的质疑时限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评标委员会的协助下做好质疑答复: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继续评标并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中止评标,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问:快递形式发送质疑函的,是仅限于EMS才可以吗?

遇到质疑,外省供应商以快递形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可不可以拒收?还是必须是具有法律认可的EMS才可以?

答:不是。外地供应商提出质疑或投诉,质疑函原件可采取当面递交或邮寄、快递的方式送达代理机构。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的,质疑提起日期应当以邮寄件上的戳记日期、邮政快递件上的戳记日期或非邮政快递件上的签注之日起计算。以快递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只要代理机构签收了该快递,受理日期则以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原件之日计算。我国法律规定的送达形式有多种多样,不能只限定为一种。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问:质疑函没有按照格式范本递交,可以拒收吗?

答:不可以拒收。供应商递交的质疑函没有按照合格的格式范本递交的,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合格的格式范本格式,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限内补正提交,不应直接拒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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