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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1.室外消火栓的设置范围
1)在城市、居住区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中,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2)民用建筑周围应设室外消火栓。
3)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4)居住区人数不超过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2.室内消火栓的设置范围
1)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2)体积大于0m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3)特等、甲等剧场,超过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4)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m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5)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3.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0m的其他建筑。2)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3)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4)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三、自动灭火系统
1.单、多层建筑
除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或总建筑面积大于㎡的展览、商店、餐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的办公建筑等。
4)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6)总建筑面积大于㎡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2.高层民用建筑
除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建筑高度大于m的住宅建筑。
四、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1.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2.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和高层民用建筑内超过个座位的剧场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场所内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洞口。
2)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3)需要防护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台口也可采用防火幕进行分隔,侧台、后台的较小洞口宜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五、排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6.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或总建筑面积大于㎡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2.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3.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个的体育馆。
5.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或总建筑面积大于㎡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7.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8.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9.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的营业厅。
10.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1.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12.建筑高度大于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14.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七、其他
1.疏散照明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2.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0㎡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0㎡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