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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贷从业机构反洗钱新规出台新浪财经

发布时间:2023/1/23 10:30:25   

来源:支付曝光台App

支付曝光台(ZFBGT.COM)讯:

这是协会按照《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管理办法》)等反洗钱监管制度,履行相关职责,面向依法通过互联网专门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发布的反洗钱行业规则。

结合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场景,《工作指引》将《管理办法》等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转化为从业机构、从业人员更易理解执行的操作指引,构建了从合规遵循到风控文化建设,从客户身份识别到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从内部数据治理到跨平台反洗钱协作的系统化行业反洗钱规则体系。

据悉,自年1月以来,协会已组织多家不同业态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通过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网络监测平台向人民银行申请反洗钱履职登记。

《工作指引》进一步提示,从业机构应当自获准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监测平台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履职登记,主动接受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落实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反洗钱工作部署要求,加快行业反洗钱规则建设,积极组织引导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提升反洗钱意识、增强反洗钱能力,切实有效防控洗钱风险。

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依法可通过互联网专门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从业机构”)。

第三条从业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原则,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以下统称“洗钱风险”)评估,完善反洗钱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反洗钱合规管理和反洗钱工具创新,有效防控洗钱风险。

从业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从业机构应当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反洗钱调查,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监管和反洗钱调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

从业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规定,协调其他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并发布从业机构所适用的反洗钱行业规则;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线上和线下反洗钱相关工作,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发布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提示信息;组织推动各类从业机构制定并实施反洗钱方面的自律公约。

其他行业自律组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对从业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配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推动从业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

从业机构应当依法或按照相关自律公约接受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和其他行业自律组织对其反洗钱工作的自律管理。

第六条从业机构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遵守数据合规要求。

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及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从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内控机制,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各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反洗钱职责,合理配置反洗钱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资源,确保反洗钱措施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从业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反洗钱合规管理政策,对其境内外附属机构、分支机构、事业部的反洗钱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第八条从业机构应当定期,或根据监管政策或自律管理要求,在业务模式、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洗钱风险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适时评估、审核反洗钱措施和洗钱风险评估方法的有效性,并及时予以完善。

第九条从业机构应当以单一客户为单位,实施客户反洗钱风险管理并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条从业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情况,了解自然人客户的交易是否为本人操作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经办人为有权代表客户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的,从业机构应当确认授权存在及授权内容、授权范围的真实性、有效性,识别和验证代理人身份。

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经办人属于外国政要、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十一条从业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与明显具有非法目的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从业机构应当在建立业务关系之前,完成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核实工作,但为不影响正常交易,可以在有效管理洗钱风险的情况下先行建立业务关系,再尽快完成身份核实。在未完成客户身份核实工作前,从业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交易监测,限制交易数量、类型或金额等。

第十二条在以下情形下,从业机构应当识别和核验客户或经办人的身份,了解受益所有人情况,了解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业务的目的和意图:

(一)客户建立授信业务关系或其他金融业务关系;

(二)对客户的真实身份产生怀疑的;

(三)先前已经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或有效性存疑的。

从业机构在与客户建立授信业务关系或其他金融业务关系时,应当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其数字文件、影像信息。

第十三条从业机构识别和核验客户身份时,应当获得并查验足以证明客户或经办人真实身份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其数字文件、影像信息,通过比对辅助身份证明文件、查验国家机关和行业自律组织数据或者其他可靠的、独立来源信息等方式,验证客户或经办人提供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其数字文件、影像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确认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所记载的信息、自然人生物特征等与客户或经办人相符。

第十四条对于累计交易额超过1万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客户或出现疑似洗钱等高风险特征的客户,从业机构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核验客户身份信息:

(一)实地尽职调查;

(二)比对辅助身份证明文件;

(三)查询国家机关相关数据库;

(四)查询社会组织相关数据库;

(五)通过其他从业机构或金融机构鉴权;

(六)核对金融交易凭证或其他可信交易凭证;

(七)通过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验证;

(八)通过信息通讯、交通、公用设施等进行验证;

(九)通过第三方中介组织尽职调查验证;

(十)对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层、控股股东等自然人进行身份核验;

(十一)依法验证生物性信息;

(十二)通过其他可靠的独立来源或渠道验证。

第十五条从业机构按照本指引第十四条所列渠道核验自然人客户身份信息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自然人客户给予大于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但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一次性授信或者大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但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综合授信时,应当至少采取两种方式核实客户身份;

(二)对自然人客户给予大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但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一次性授信,或者大于1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但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综合授信时,应当至少采取三种方式核实客户身份;

(三)对自然人客户给予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一次性授信,或者超过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综合授信时,应当至少采取四种方式核实客户身份。

对于再次给予客户授信的,从业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信赖上一次的有效身份核验结果,同时确保身份核验渠道满足本条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从业机构按照本指引第十四条核验非自然人客户身份信息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非自然人客户给予大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但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一次性授信或者大于2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但不超过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综合授信时,应当至少采取两种方式核实客户身份;

(二)对非自然人客户给予大于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但不超过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一次性授信,或者大于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但不超过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综合授信时,应当至少采取三种方式核实客户身份;

(三)对非自然人客户给予超过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一次性授信,或者超过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综合授信时,应当至少采取四种方式核实客户身份。

对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等进行身份核验,且满足第十四条所列自然人身份核验方式的,可以作为非自然人客户身份核验的方式之一。

第十七条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以及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按照规定应当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从业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识别客户的受益所有人,登记受益所有人姓名、地址、身份证或者身份证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第十八条从业机构应当识别客户或其受益所有人是否为国外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

从业机构与国外政要及其关系密切人建立业务前应经过高级管理层批准,并将其纳入高风险客户进行管理,并对其采取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从业机构与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的业务关系出现高风险时,从业机构也应采取上述措施。

第十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审核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识别相关的证明文件、数据和信息,确保客户正在进行的交易与从业机构所掌握的客户资料、客户业务、风险状况等匹配。对于高风险客户,从业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提高审核频率。对于低风险客户,从业机构可以采取简化的措施。

第二十条从业机构应该至少在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满日三十天前,通知客户或经办人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客户或经办人如果不能在有效期满日后的三个月内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且无合理理由的,从业机构不能为客户提供新的金融服务。

从业机构应当定期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运营状态和身份信息的有效性,至少每半年审核一次高风险非自然人客户,至少每三年审核一次低风险非自然人客户。

第二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形时,从业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和核验客户身份,留存发生变化的身份信息资料: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的;

(二)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存疑的;

(三)发现或怀疑涉及匿名交易、假名交易、出借账户、盗用身份证件等异常情形而需要验明客户身份的;

(四)从业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从业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洗钱风险评估标准,根据客户性质、地域、职业或所在行业、涉及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以及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确定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

第二十三条从业机构应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十个工作日内,确定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定期或根据监管及自律管理要求、突发情况、重要风险事件等实际需要,评估客户风险和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从业机构至少每半年评估一次风险等级最高客户的风险,至少每三年评估一次风险等级最低客户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对同一客户联合授信的从业机构,应当各自承担客户身份识别及其他反洗钱责任,并按照联合授信总额执行本指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要求。

联合授信的从业机构之间可以约定,由其中一家独立或几家联合具体实施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并确保任何一方在办理业务时能及时获得其他方提供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和在必要时从其他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其数字文件、影像信息等其他信息或资料。

第二十五条从业机构委托其他从业机构、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引荐客户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和其他反洗钱工作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的,从业机构可信赖金融产品销售方或客户引荐方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一)金融产品销售方或客户引荐方受到了严格的反洗钱监管;

(二)金融产品销售方或客户引荐方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反洗钱监管规定和本指引的要求;

(三)从业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四)双方数据信息交互及数据合规工作符合反洗钱自律公约等行业规则要求。

从业机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授权机构或依法承担反洗钱自律管理职责的自律组织建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或市场交易机制获取客户身份识别结果的,可以不再进行信息核验。

第二十六条从业机构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责任,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能够证明受托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反洗钱监管规定和本指引的要求,采取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受托方为本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及时获得受托方提供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在必要时从受托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影印件等其他信息或资料;

(四)双方数据信息交互及数据合规工作应符合反洗钱自律公约等行业规则要求。

受托方未采取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从业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七条从业机构应对全部客户及其全部金融业务开展监测和分析,并按规定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从业机构监测分析交易的维度应至少包括单一客户为单位。

第二十八条客户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从业机构应当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二十九条从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可疑交易监测机制,有效整合数据资源,加强技术研发和流程管理,并定期或根据监管和自律管理要求、突发情况、重要风险事件等实际需要,评估和完善监控机制、策略或方案。

从业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行业规则、风险提示、自律管理要求。

(四)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风险评估结论。

(五)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六)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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