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机

房地产交易中经纪机构及其人员的信息告知责

发布时间:2022/7/11 15:20:58   
白癜风有什么偏方吗 http://m.39.net/news/a_5639543.html

诚实信用是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经纪机构及其人员如实向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告知有关信息(以下称信息告知)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相关的合同义务。信息告知的真实性既依赖于委托人、经纪机构及其人员的共同努力,同时也需要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和行业组织规范引导。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信息告知内容

(一)如实告知有关信息

向委托人如实进行信息告知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的义务。如《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经纪机构在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书面告知如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交易风险、经纪服务内容及完成标准等8项(7项+其他)重要事项,否则会记入信用档案,并面临行政处罚。

(二)对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交易信息的告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只须就其了解的事项进行告知就可以了,即仅是转告,无须对该信息进行核实和审查;另一种观点认为,经纪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应对其所知道的信息承担审查及核实的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认定经纪机构对相关信息负有核实义务,如未核查出房屋产权瑕疵导致委托人利益损失,经纪机构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为保证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的准确性,经纪机构需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核验,并对交易的房屋进行现场调查等。

(三)对瑕疵信息进行披露

信息告知不仅是告知房屋基本信息,对于明知的房屋瑕疵信息,如房屋为凶宅、临近高压电站、垃圾处理场、墓地、殡仪馆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也应当履行充分告知义务,不得为促成成交而刻意隐瞒。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信息告知责任的例外

(一)确不知情的瑕疵信息且难以查实

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信息披露义务并非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的单向义务,出售(出租)委托人也有如实告知房屋相关信息的义务。经纪机构及其人员应对所获得的与房屋有关的信息,进行一般性的谨慎审查,如出现出售(出租)委托人提供的与房屋相关的信息虚假或者有瑕疵,而经纪机构及其人员无法查实且不存在故意隐瞒时则可以免责。

(二)购买(承租)委托人也有过错的,共担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看,如购买(承租)委托人没有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也需承担责任。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年在“李平诉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案”中认定,作为居间交易对象的讼争房屋实际权利人与卖房人不一致,经纪机构未能及时进行核实,但购买人对于房屋交易也负有注意义务。因此,法院除认定经纪机构存在责任外,购买人在未核实房屋真实权属的情况下即支付房屋价款,亦有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信息告知责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告知的交易信息不全面

实践中,对于房屋的物理属性等信息告知方面,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做的比较到位,但对于产权信息、出售(出租)委托人情况、利害关系等其他信息,即便到了实地看房阶段,经纪机构及其人员也很少披露或者披露不全。以毕业生租房为例,经纪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的信息基本上以房屋本身的信息、合同内容、佣金等为主,或者提供一些政策性的信息,毕业生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deyishus.com/lkjg/863.html

------分隔线----------------------------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