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数据显示,在启动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工作后,截至年12月14日,证监会已公示两批92家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备案不是审批,不作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选取信息技术服务或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为行业提供服务的前置条件。接近监管部门人士指出,备案工作的目的是补齐监管短板。证监会将在备案工作基础上,加强对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建立有效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监管规则。 明确备案范围为落实新证券法,方便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的证券基金服务机构做好备案工作,证监会等部门于年7月24日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与之相配套,证监会于年10月23日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6号》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第1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工作正式启动。《适用意见》明确了从事证券信息技术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的备案范围,暂未将仅从事期货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纳入备案范围。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部署相关网络页面及功能模块,向投资人提供基金销售业务服务的,应当向投资人明确揭示基金销售服务主体。第三方机构作为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证监会备案。按照《备案规定》相关规定,证券服务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即先展业后备案,属于事后备案。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具体负责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工作。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材料完备的,证监会科技监管局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通过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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