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信息机 >> 信息机介绍 >> 福安市人民法院关于邀请社会中介机构以摇号
本院受理的福安市东明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规定,本院决定采用摇号方式指定该案件的破产管理人,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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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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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编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
2.申报机构具有破产管理人经验,作为管理人或清算组已办结至少2件破产案件(不含无产可破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
3.申报机构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应不少于5人(需具有法定资质),且一半以上应具有破产管理人工作经验。
4.申报机构及其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自年9月8日起至年9月7日期间执业过程未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处罚或处分。
5.申报机构及其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能担任管理人工作的情形。
6.申报机构及其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在宁德辖区在办破产案件或者强制清算案件不得超过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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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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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邀请函回执(详见附件)。
2.申报机构基本情况(主要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等)。
3.已办结破产案件的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4.申报机构委派参与本案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成员有关材料(①团队成员名单;②团队成员执业证复印件;③团队成员个人情况和办案情况介绍)。
5.截至本公告之日申报机构和委派参与办案管理人团队的负责人及成员正在办理的案件清单(主要为案件名称、承办法院、办理进度信息)。
6.申报机构就其所申报案件拟定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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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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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机构应将所要求的申报材料一次性提交,邮寄至福安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陈明丽钟晓英-)。
2.申报时间:截至年9月22日18时(材料邮寄的请于该报名时间截止时邮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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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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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院对外公告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名称。
2.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随机摇号产生破产管理人并对外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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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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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东明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湾坞乡徐江村,法定代表人郑家华。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显示,公司成立于年8月17日,股东为阮铃贤、阮韩斌,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船舶修造;船舶、船用配套设备销售。另根据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9破终3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二十件,认定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原标题:《福安市人民法院关于邀请社会中介机构以摇号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公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