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信息机 >> 信息机介绍 >> 建标知网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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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0.1为促进城乡燃气高质量发展,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证供气连续稳定,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城市、乡镇、农村的燃气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工程项目:
1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项目;
2工业企业内部生产用燃气工程项目;
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利用工程项目;
4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应用项目。
1.0.燃气工程应实现供气连续稳定和运行安全,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国家能源、生态环境、土地利用、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政策;
2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
鼓励工程技术创新;
4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5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维护水平。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燃气质量.0.1燃气工程供应的燃气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分类和气质标准;
2应满足各类用户的用气需求和使用条件;
发热量(热值)应保持稳定;
4组分变化应保证燃具正常工作。
.0.2系统供应的燃气应确定基准发热量(热值),发热量(热值)变化应在基准发热量(热值)的±5%以内。燃气组分及杂质含量、露点温度和接气点压力等气质参数应根据气源条件和用气需求确定。
.0.天然气及按天然气质量交付的页岩气、煤层气、煤制天然气、生物质气等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表.0.的规定;
表.0.天然气的质量指标
注:表中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25kPa,20℃。
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0.4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应符合表.0.4的规定。
表.0.4液化石油气的质量指标
注:1液化石油气中不允许人为加入除加臭剂以外的非烃类化合物;
2每次以0.1mL的增量将0.mL溶剂-残留物混合液滴到滤纸上,2min后在日光下观察,无持久不退的油环为通过;
“—”为不得检出。
.0.5人工煤气的质量应符合表.0.5的规定。
表.0.5人工煤气的质量指标
注:1表中煤气体积(m)指在.25kPa,15℃状态下的体积;
2一类气为煤干馏气,二类气为煤气化气、油气化气(包括液化石油气及天然气改制);
萘指萘和它的同系物α-甲基萘及β-甲基萘;在确保煤气中萘不析出的前提下,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燃气管道埋设处的土壤温度规定本地区煤气中含萘指标;当管道输气点绝对压力(P)小于.65kPa时,压力(P)因素可不参加计算;
4含氧量指制气厂生产过程中所要求的指标;
5对二类气或掺有二类气的一类气,其一氧化碳含量应小于20%(体积分数)。
.0.6当气源质量未达到本规范第.0.2~.0.5条规定的质量要求时,应对燃气进行加工处理。
.0.7燃气应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
.0.8当供应的燃气不符合本规范第.0.7条的规定时,应进行加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
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
对于含一氧化碳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的体积分数达到0.02%时,应能察觉。
.0.9加入燃气中的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臭剂的气味应明显区别于日常环境中的其他气味。加臭剂与燃气混合后应保持特殊的臭味,且燃气泄漏后,其臭味应消失缓慢。
2加臭剂及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毒害,且不应对与其接触的材料和设备有腐蚀或损害。
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其质量分数不应大于2.5%。
.0.10当燃气供应系统的燃气需要与空气混合后供应时,混合气中燃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以上,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输送管道外壁可能达到的最低温度5℃以上。混合气中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
4燃气厂站4.1站区4.1.1燃气厂站的单位产量、储存量和最大供气能力等建设规模应根据燃气工程的用气规模和燃气供应系统总体布局的要求,结合资源条件和城乡建设发展等因素综合确定。燃气厂站应按生产或工艺流程顺畅、通行便利和保障安全的要求布置。
4.1.2液态燃气存储总水容积大于m或气态燃气存储总容积大于m的燃气厂站应结合城镇发展,设在城市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应远离居住区、学校及其他人员集聚的场所。
4.1.当燃气厂站设有生产辅助区及生活区时,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分区布置。当燃气厂站具有汽车加气功能时,汽车加气区、加气服务用站房与站内其他设施应采用围护结构分隔。
4.1.4燃气厂站内大型工艺基础设施和调压计量间、压缩机间、灌瓶间等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50年,其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的要求。
4.1.5燃气厂站边界应设置围护结构。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厂站的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0m的不燃性实体围墙。
4.1.6燃气厂站内建筑物与厂站外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防火的相关要求。
4.1.7不同介质储罐和相同介质的不同储存状态储罐应分组布置,组之间、储罐之间及储罐与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根据储存介质特性、储量、罐体结构形式、维护操作需求、事故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等条件确定。
4.1.8燃气厂站道路和出入口设置应满足便于通行、应急处置和紧急疏散的要求,并应符合表4.1.8的规定。
表4.1.8燃气厂站出入口设置
4.1.9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厂站生产区内不应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寒冷地区的地下式消火栓设施除外;生产区的地下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燃气聚集的措施,电缆等地下管沟内应填满细砂。
4.1.10液态燃气的储罐或储罐组周边应设置封闭的不燃烧实体防护堤,或储罐外容器应采用防止液体外泄的不燃烧实体防护结构。深冷液体储罐的实体防护结构应适应低温条件。
4.1.11燃气厂站内的建(构)筑物应结合其类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采取防火措施。
4.1.12燃气厂站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不应存在燃气聚积和滞留的条件,并应采取有效通风、设置泄压面积等防爆措施。
4.1.1燃气厂站内的建(构)筑物及露天钢质燃气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防雷接地措施。
4.2工艺4.2.1燃气厂站的生产工艺、设备配置和监测控制装置应符合安全稳定供气、供应系统有效调度的要求,且应技术经济合理。
4.2.2燃气厂站内燃气管道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0年。
4.2.设备、管道及附件的连接采用焊接时,焊接后的焊口强度不应低于母材强度。
4.2.4燃气厂站应根据应急需要并结合工艺条件设置全站紧急停车切断系统。当全站紧急停车切断故障处理完成后,紧急停车切断装置应采用人工方式进行现场重新复位启动。
4.2.5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应按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要求设置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放散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不得在建筑物内放散燃气和其他有害气体。
4.2.6进出燃气厂站的燃气管道应设置切断阀门。燃气厂站内外的钢质管道之间应设置绝缘装置。
4.2.7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液相管道上相邻两个切断阀之间的封闭管道应设安全阀。
4.2.8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运输车在充装或卸车作业时,应停靠在设有固定防撞装置的固定车位处,并应采取防止车辆移动的措施。装卸系统上应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4.2.9向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槽车充装时,不得使用充装软管连接。
4.2.10燃气调压装置及其出口管道、后序设备的工作温度不应低于其材质本身允许的最低使用温度。
4.2.11燃气厂站内的燃气容器、设备和管道上不得采用灰口铸铁阀门与附件。
4.2.12储存、输送低温介质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在投入运行前应采取预冷措施。
4.2.1燃气膨胀机、压缩机和泵等动力设备应具备非正常工作状况的报警和自动停机功能。
4.2.14液化天然气和低温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区、气化区、装卸区等可能发生燃气泄漏的区域应设置连续低温检测报警装置和相关的联锁装置。
4.2.15燃气厂站的供电电源应满足正常生产和消防的要求,站内涉及生产安全的设备用电和消防用电应由两回线路供电,或单回路供电并配置备用电源。
4.2.16燃气厂站仪表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装置。
4.2.17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2.18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应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
4.2.19燃气厂站爆炸危险区域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导消措施。
4.2.20进入燃气储罐区、调压室(箱)、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等可能泄漏燃气的场所,应检测可燃气体、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符合安全条件方可进入。燃气厂站应在明显位置标示应急疏散线路图。
4.2.21除装有消火装置的燃气专用运输车和应急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液态燃气储存灌装区。
4.储罐与气瓶4..1液化天然气和容积大于10m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应固定安装在建筑物内。充气的或有残气的液化天然气钢瓶不得存放在建筑内。
4..2燃气储罐应设置压力、温度、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并应具有超限报警功能。液化天然气常压储罐应设置密度监测装置。燃气储罐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4..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液相进出管应设置与储罐液位控制联锁的紧急切断阀。
4..4低温燃气储罐和设备的基础,应设置土壤温度检测装置,并应采取防止土壤冻胀的措施。
4..5当燃气储罐高度超过当地有关限高规定时,应设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4..6燃气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防沉降和抗震措施,并应设置切断装置。
4..7燃气储罐的安全阀应根据储存燃气特性和使用条件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天然气储罐安全阀,应选用奥氏体不锈钢弹簧封闭全启式安全阀。
2液化石油气储罐安全阀,应选用弹簧封闭全启式安全阀。
容积大于或等于m的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
4..8液态燃气储罐区防护堤内不应设置其他可燃介质储罐。不得在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护堤内设置气瓶灌装口。
4..9严寒和寒冷地区低压湿式燃气储罐应采取防止水封冻结的措施。
4..10低压干式稀油密封储罐应设置防回转装置,防回转装置的接触面应采取防止因撞击产生火花的措施。
4..11不应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或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
4..12气瓶应具有可追溯性,应使用合格的气瓶进行灌装。气瓶灌装后,应对气瓶进行检漏、检重或检压。所充装的合格气瓶上应粘贴规范明显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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