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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定点医药机构发生信息变更需申请需

发布时间:2022/7/14 14: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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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第四十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第三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解读

1.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履行期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诊疗科目、级别、床位数、机构性质、等级、类别和银行结算账户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经营地址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变更的,须重新申请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经营地址变更但未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须向医保经办机构报批。

2.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履行期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机构性质和银行结算账户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经营地址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变更的,须重新申请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经营地址变更但未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须向医保经办机构报批。

来源:台州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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