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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责任公司《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建立《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有效实施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16号)文件精神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事故隐患的定义,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系指所称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生产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推进事故预防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是从源头遏制重大事故强化我矿安全保障基础,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部门
为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序开展,并落到实处,由安全科对此项工作具体负责。主要负责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登记、上报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XXX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各环节。
一、组织与职责
(一)成立隐患排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采掘副总、通防副总、机电副总、防冲副总及矿属各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安全科长任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办公室主任。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职责
全面领导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运行,负责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的配置和保障,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规定、行业标准,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办公室职责
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职责明确。
2、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并严格落实执行。
3、督促矿长及各分管负责人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覆盖分管范围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排查及资料整理。
4、汇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月度台账和事故隐患管理台账。
5、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及时编制书面报告。
6、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
7、及时在行人井口或显著位置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产停工范围。
8、编制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
9、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培训。
10、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
二、事故隐患分级排查
(一)根据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确定不同的排查级别,排查级别包括:矿级、科室级、队组级、岗位级。隐患排查工作可与风险管控工作相结合,按照隐患排查周期及范围,各级组织人员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1、矿长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本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矿长每月组织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科室、各区队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及覆盖全矿生产各系统、各岗位的事故隐患至少开展一次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重点是对井下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安全管理等生产各系统的隐患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要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
2、矿分管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等工作的负责人每半月组织相关人员对覆盖分管范围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至少开展1次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
3、生产期间每天安排管理、技术和安全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要做到“时间、区域、岗位”全覆盖,不留死角盲区。每月次数不得少于10次;安全员每班进行隐患巡查,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在井口隐患排查记录本进行隐患登记,由安全科汇总,形成隐患排查台账。
4、矿领导带班下井过程中跟踪带班区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排查事故隐患,记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5、岗位作业人员开始作业前要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并做好记录,发现事故隐患立即汇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调度室,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
6、对不同阶段上级部门和公司下发文件要求进行的各类检查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各业务部门要按规定要求制定方案,及时组织实施。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进行分级,并按照事故隐患等级明确相应层级的单位(部门)、人员负责治理、督办、验收。
7、排查出的隐患由安全科统一记录汇总,各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各业务单位进行验收。
8、安全科负责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逐项登记内部排查和外部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应包含以下名称、地点、时间、分类、分级、发现单位(部门)、整改期限、整改资金、责任部门、整改负责人、验收负责人、验收时间、验收人员、验收结果及销号情况等相关内容。
9、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10、事故隐患排查坚持“动态化、常态化、专业化、精细化、问题责任化”原则,根据管理层级、职能定位,以矿、区队两级为责任主体。
(1)矿层面:日常安全检查由安全科组织实施。每月隐患排查至少由矿长组织实施一次,矿分管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等工作的负责人每半月组织相关人员对覆盖分管范围的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至少开展1次排查。
(2)区队层面:采、掘、机运、通风系统事故隐患排查由各区队负责人组织实施,岗位隐患排查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1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业务技术水平,并事先做好技术资料、检查资料收集整理工作。隐患排查内容要涉及各个专业和人、机、环、管各个方面,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12、事故隐患排查按照岗位、班组、区队(科室)、分管负责人组织、矿长组织等方式,对作业人员个人、班组作业地点、区队作业区域、各专业范围、全矿井等区域进行排查,根据检查规模,分为小班(班前、班中、班后)检查、半月检查、月检查等。具体事故隐患排查范围、频次、内容等参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16号)执行。
三、事故隐患分级治理
(一)事故隐患的定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隐患分类、分级
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影响范围分为重大事故隐患A级和一般事故隐患B、C、D级共四级(其中B、C、D级为一般事故隐患隐患的细化)
A级: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面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矿难以排除的隐患;出现《煤矿安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任意一种情况,均应判定重大事故隐患(A级,红色)
一般事故隐患:
B级(橙色):较大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危害和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大,责任部门(队组)解决不了,需要矿3天以上时间协助治理的事故隐患。
C级(黄色):中等事故隐患,危害轻,影响范围、治理难度及工程量不大、责任部门(队组)能够在1-3天内自行治理消除的事故隐患。
D级(蓝色):轻微事故隐患,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小,班组、岗位人员能够当班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
分级办法见下表:
3、排查发现的当班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一般定为D级,排查发现的其他情形的事故隐患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对照本标准区队确定等级。
4、按隐患类型分为: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爆破、监测监控和其他等。
5、事故隐患实行分级治理,实行矿、科区(队)、班组、岗位四级治理责任制度。按照不同等级的事故隐患由相应层级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实行分级治理、分级督办、分级验收。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实行闭环管理。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应提高督办层级。事故隐患治理应遵循分级治理、分类实施的原则。
①A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由矿长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原则,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方案按规定及时上报;治理完成后要组织复查,并上报销号报告,申请相应层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组长验收销号。治理过程中有危险的,必须由矿长或指定的分管专业领导现场指挥,否则必须停止作业,严防次生事故发生。
②B级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治理:由分管副矿长牵头治理,安排相关职能科室编制治理措施,并安排责任单位进行现场治理,治理过程中有危险的,必须由分管副矿长或副总工程师现场指挥,否则必须停止作业,严防事故发生。
③C级事故隐患(中等事故隐患)治理:由业务科室牵头或区队组织生产作业人员进行治理。
④D级事故隐患(轻微事故隐患)治理:班组牵头治理,由当班班长组织生产作业人员进行治理,当班无法完成治理的,要及时向本区队负责人汇报,由该负责人安排下个班次完成治理,及时治理消除,并记入班组隐患台账。
6、在事故隐患治理期间,严禁进行与治理事故隐患无关的工作。
(三)事故隐患应按照规定期限治理完成,不能按期完成治理的,责任单位要立即报告调度室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及时将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升级,交高一层级督办责任单位和人员督办。
(四)对于治理过程中存在危险的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的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止作业,制定安全措施,并落实到位。
(五)对治理过程中存在危险的事故隐患治理有安全措施,并落实到位;对于治理过程危险较大的事故隐患(指可能危及治理人员及接近治理区人员安全,如爆炸、人员坠落、坠物、冒顶、电击、机械伤人),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治理过程中现场由区队长进行跟班,分管科室副科以上人员现场跟班,现场监督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安全员现场全过程监督。
(六)为便于日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科室、区队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界定。具体参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等文件规定。
五、事故隐患排查监督管理
(一)事故隐患治理实行分级督办、分级验收机制,依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等级在其治理过程中实施分级跟踪督办。
1、班组自查的D类隐患,治理完成后由各区队相关人员或安全员验收,实现闭环管理。
2、区队自查的C类隐患,治理完成后由相关科室及安全科组织验收,实现闭环管理。
3、区队查出的B类隐患,上级部门查出的非A类隐患,由相关业务副总或副矿长进行督办验收,并报安全科销号。
4、各科室、队组隐患治理完成后,及时将隐患整改治理信息回馈安全科,对未按规定上限时限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安全科要及时提高督办层级、发出提级督办警示,由上一层级单位(部门)和人员实施督办。
(二)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必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各业务科室应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级跟踪督办,对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延期手续,重新进行“五定”。
(三)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责任部门要将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和治理情况进行全过程、全时段的跟踪管理。
(四)煤矿自行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由验收责任部门或人员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五)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书面报告发现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单位)予以复查验收销号。
(六)隐患治理要严格按照整改意见、措施或方案进行,当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跟进新的措施。
(七)隐患的整改遵循“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各岗位人员严格按照隐患等级对隐患进行治理、督办和验收。
(八)各科室、区队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等装置,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责任。
1、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制度不健全的;
2、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的;
3、隐患排查不全面、不深入、不细致的;
4、隐患治理措施不落实的;
5、隐患不报、谎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6、隐患治理结束后,未申请、未组织验收的;
7、隐患治理验收不合格继续组织生产的。
(九)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排查治理进展情况。D类隐患在班前会上通报。B类和C类隐患可以在涉及的区(队)办公区域公告或在班前会上通报,通报必须包括隐患主要内容、治理时限和责任人员等内容;对挂牌督办的A类重大隐患,并及时将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在行人井口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产停工范围。
(十)公示的对象
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出的一般隐患、较大隐患及重大隐患治理进展情况。
(十一)公示的主要内容、时限
1、一般隐患应公示隐患检查时间、隐患内容、隐患地点、隐患整改措施、整改预案、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等。
2、重大隐患除上述公示内容外,还需公示是否停工、是否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等、是否自行组织验收及旗局是否验收等,主动接受员工监督,及时公开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
3、自隐患查出之日起至整改完成全过程进行公示。
(十二)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鼓励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矿各类重大隐患进行举报,对发现、举报和排除重大隐患有功的人员,将视情况给予表彰奖励或物质奖励。举报-。
(十三)煤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明、排查工作不力、治理措施不落实,以及瞒报谎报事故隐患的,要参照事故调查程序,查明原因、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的责任,并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对已排查出的隐患要分层级进行责任追究。A类重大隐患,由安全管理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处罚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相关专业组确定处理意见;非A类隐患,由各专业组自行组织责任追究,并保存相关记录。
六、保障措施
查隐患的落实:检查完毕后,安全科要在当日将以书面的形式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到问题区队,并就隐患内容、整改时限、隐患管理确认与上报
1、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在24小时内全部收集整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督办、预警、消警和考核管理,实现对事故隐患从排查发现到治理完成销号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2、煤矿及地方政府部门检任人等进行确认。
3、本矿各部门日常检查、半月检、月检及专项检查问题的反馈:各部室对认定的重大隐患,要提出整改建议,经矿长确认后及时按统一格式分别以电子版和纸质版的形式报安全科。
4、对确认的重大隐患,由矿长亲自按照“五落实”的原则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提出具体的整改治理措施,有分管矿领导进行督办,按照整改意见措施进行整改,全面完成后,由矿长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按上级部门要求验收、销号,并形成《重大隐患验收报告》。在每月5日前进行梳理汇总,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统计、过程跟踪、逾期报警、信息上报的信息化管理。
(三)安全科在矿长每月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议上,对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分析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编制月度统计分析报告,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提出预防事故隐患的措施。
(四)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保障机制,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中留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治理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据实结算,以保证满足隐患治理工作需要;各分管领导应协调、保证隐患治理资金足额、规范、使用到位。
(五)单位财务部、供应科要确保事故隐患治理所需的资金、设备及材料及时到位。
(六)每年至少组织矿长、分管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及安全、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等科室相关人员和区队管理人员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培训,且培训时间不少于2学时;每年至少对入井岗位人员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本技能培训,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方法、治理流程和要求、所在区队作业区域常见事故隐患的识别,培训时间不少于2学时。培训前,安全科必须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教师制定培训教案等相关资料,培训后安全科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存档。
(七)按本矿制度规定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
(八)对未及时、认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进行问责和处罚。
1、跟班队长(或班组长)要在班前会上检查(询问)作业人员个人安全检查情况,每个工人都要如实回答。工人未认真检查自身事故隐患的,或未如实回答检查情况的,处罚50元;跟班队长(或班组长)一次未检查(询问)的,处罚元。
2、班组长未认真进行班前、班中、班后事故隐患排查的,一次处罚元。
3、带班队长未对作业区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的,一次处罚元。
4、跟班电工、机械维修工未对分管的区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的,一次处罚元。
5、当班安全员未对当班井下所有作业区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的,一次处罚元。
6、带班下井矿级领导未对当班井下所有作业区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的,一次处罚元。
7、分管负责人未按要求每半月组织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的,一次处罚元。
8、矿长未按要求每月组织一次对整个矿井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的,一次处罚元。
(九)对检查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及时、认真组织整改的,要进行问责和处罚。
1、对现场能够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留到下班整改的,每条对班组处罚元,对班组长、当班安全员、带班下井矿级领导各处罚元。
2、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完毕的,按资金、材料、现场组织等,对责任单位进行问责;并根据事故隐患大小、影响程度对责任单位按-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对责任单位负责人按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3、对限期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完毕的,按资金、材料、现场组织等,对矿长、分管副职及责任单位进行问责;并根据事故隐患大小、影响程度对责任单位按-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对责任单位负责人按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十)安全科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的,要进行问责和处罚。
1、安全科未及时检查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的,每次处罚元。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登记、分类、统计的,每次处罚50元。
3、未按分级管控原则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的,一般事故隐患,每天每条处罚50元;重大事故隐患,每天每次处罚元。
4、未及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上报需要上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资料的,每次处罚元。
5、未及时总结当月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的,每次处罚元。
(十一)对积极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矿井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安全科制定。
七、事故隐患统计报告及信息管理
1、安全科建立事故隐患统计分析和汇总建档工作制度,每月对事故隐患和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发现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备查。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我矿除按所在地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外,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隐患没消除不生产、整改措施没落实不生产”的原则,对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整改。对存在隐患但无防范措施的场所或作业活动,坚决予以停产整改。
3、对重大隐患,必须编制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人员安全时,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产进行整改。严防事故发生。
4、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的事故或灾难的重大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制度相关条例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要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要立即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5、安全科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制度,通过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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