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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和机电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晋应急发〔〕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树牢“两个至上”理念,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7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矿安〔〕68号)文件要求,深刻吸取近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一通三防”和机电事故发生,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决定开展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和机电管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即日起到年11月底
二、检查对象
山西省辖区内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井工煤矿企业,各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三、检查内容
(一)对煤矿企业的检查内容
1.“一通三防”和机电管理防治责任落实方面。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要求建立煤矿“一通三防”和机电管理机构;是否配齐通风、瓦斯、抽采、防突、机电、安全监控管理的技术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通防副总工程师。
煤矿矿长是否每月组织召开会议研究瓦斯防治工作,解决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灾害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2.通风管理方面。煤矿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和采(盘)区是否实现分区通风;风量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是否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是否独立通风;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突出煤层双巷掘进工作面是否同时作业,采掘工作面回风是否直接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且不切断其他采掘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对于废弃、停风、停工等各类原因形成的盲巷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封闭。
3.瓦斯防治方面。是否严格落实各项瓦斯防治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矿安〔〕68号)各项要求是否落实到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矿井、采掘面是否实现抽采达标,是否严格执行抽采达标评判规定;泵站能力是否充足,系统管理是否到位,能否实现分源抽采;钻孔工程质量管理是否制度完善、现场施工是否实行全过程管控、抽采计量是否准确,评价单元划分是否合理等;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开展轨迹测定;高瓦斯矿井的回采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工作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区域防突效果检验工作是否由矿井的上一级公司牵头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4.甲烷和一氧化碳变化趋势预警管理方面。煤矿是否结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矿安〔〕51号)、《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年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和机电安全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89号)制定矿井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瓦斯预警分析与处置制度、甲烷、一氧化碳变化趋势预警管理制度;总工程师、安全矿长或者通风副总工程师是否组织每天召开通风瓦斯日分析例会;瓦斯超限是否严格落实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
5.瓦斯等级鉴定(测定)方面。煤矿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达到突出鉴定条件的矿井是否按规定开展并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或者直接认定完成前是否按突出矿井管理;瓦斯等级鉴定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有降低瓦斯等级的情况。
6.防灭火方面。煤矿是否对标《煤矿防灭火细则》完成自查自检;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矿井是否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是否按《煤矿防灭火细则》要求采取了注浆、注惰性气体、喷洒阻化剂等两种及以上防灭火技术手段,实施主动预防;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是否及时封闭;是否按规定开展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并按照防灭火设计落实各项防灭火措施;井下使用的输送带、电缆、风筒布是否进行抽样检测阻燃抗静电性能;是否违规使用干式制动无轨胶轮车;是否存在不同用途、不同厂家的两种高分子材料同时使用;井下是否存储过期变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
7.综合防尘方面。煤矿是否制定了煤尘防治责任体系、管理制度;是否采取综合防尘降尘措施;回采工作面是否按照设计开展煤层注水;采掘机内外喷雾是否能够正常有效使用;运输转载点等易产生煤尘地点是否安设除尘装置;巷道、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等地点是否及时清洗清除浮煤;隔爆设施的安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8.关键环节管理方面。通风系统调整、巷道贯通、排放瓦斯、井下爆破、动火作业、过地质构造、揭煤、启封密闭(火区)、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等关键环节是否按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并严格落实;是否制定无计划停风和瓦斯抽采泵停运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每天是否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认真查看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瓦斯超限或异常进行处置。
9.供用电管理方面。煤矿是否严格按照《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供用电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应急发〔〕21号)要求加强煤矿供用电安全管理;供电设计是否合理;“三大保护”是否可靠;双回路供电是否符合规定。
10.机电设备管理方面。强化机电设备检查检修力度,电气设备是否存在超期、老化、检修不到位、“带病”运转;是否存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入井使用;是否开展大型固定设备的维护保养与技术测试工作;各种安全保护、保险、信号装置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11.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及煤矿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加检查内容,确保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二)对市、县应急部门的检查内容
1.是否按要求成立专项检查领导组,组织开展“一通三防”和机电管理专项检查。
2.是否掌握所监管煤矿“一通三防”基础信息;是否对所监管煤矿瓦斯重大风险及管控情况建立“一矿一策”台账。
3.是否对所监管煤矿重大瓦斯风险防控情况进行会商分析,督促企业落实管控措施或进行预警处置。
4.市县监管部门是否每天24小时派专人值班值守,认真查看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瓦斯超限或异常进行处置。
5.辖区矿井是否存在发生瓦斯超限和瓦斯动力现象后不采取针对性措施并未立即停止作业的;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可靠、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等重大隐患的是否责令停产整顿;辖区内煤矿是否存在预测、检验数据造假、钻孔施工造假、抽采量造假、安全监控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6.是否掌握所监管煤矿双回路电源、供电线路及设备系统等基础信息;是否对监管煤矿供电系统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是否对停送电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7.是否对所监管煤矿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设备进行专项检查。
四、开展方式
(一)煤矿企业自查。即日起全省煤矿开展全面自查,煤矿企业每月自查一次,煤炭主体企业对所属煤矿每季度组织开展全覆盖检查。
(二)市、县全覆盖检查。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煤矿进行全覆盖检查。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容易自燃等灾害严重的矿井要重点检查,在6月30日前完成。
(三)省级督查检查。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将组成督查检查组,对煤矿“一通三防”和机电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有关市、县(区)应急管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一通三防”和机电管理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3月3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一通三防”和机电管理专项检查作为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的重要举措,深入推进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专项检查领导组,集中力量,落实责任,组织开展好“一通三防”和机电管理专项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执法检查。各级应急管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对煤矿“一通三防”和机电管理防治工作的执法检查。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检查的重点内容,逐条逐项对照检查。凡是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而继续组织生产建设的,一律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建整顿。
(三)做好总结报送。各市应急管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一通三防”和机电管理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总结,要分析存在的重大问题及隐患,提出抓好“一通三防”和机电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每月25日前以电子版的形式上报本月检查情况,12月5日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省应急管理厅,工作总结电子版发省应急厅煤矿通风处邮箱。
(四)严肃工作纪律。“一通三防”和机电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期间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轻车简从、廉洁自律,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联系人:王兵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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