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信息机 >> 信息机优势 >>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行政监管框架出
新京报快讯(记者沙雪良)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今天(12月21日)正式发布,揭开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行政监管”框架的面纱,将于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守估算,中国有教育、卫生健康、水电气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领域企事业单位数百万家,它们关涉公众切身利益,公共属性很强。长期以来,政府、学术等各界均认为有必要通过信息公开加强对这类单位的监督,但迄未找到有效模式。
年修订并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对这些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由“参照执行”模式变更为“行政监管”模式。
今天公布的《办法》明确,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相关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聚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属性较强、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等特征的单位,以主动公开为主,重点公开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等6类信息;监督方式以向各级主管部门申诉为主,原则上不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中提出,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加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企业信息公示等相关制度的衔接。
国办信息公开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行政监管”模式是对以往经验教训的总结,立足现实问题,有近二百部法律法规分散规定作基础,并表示将重点指导推进教育、卫生健康等领域的规定制定,新模式将于明年年底前在8个领域全面推开。
12年前提出的目标,如今再出发
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必要性,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认为,主要有三方面:医疗、教育、水电气热等都是重点民生领域,这些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与老百姓密切相关,涉及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应该予以保障;如果不公开,容易损害公共利益甚至产生腐败,难以保障竞争的公平;它是推进国家、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中国年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第37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这奠定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参照执行”模式。
然而,这一模式在实践中基本上流于形式,如果相关单位不公开,也很难监督约束。
以5年前的夏欣诉中国医医院政府信息公开案为例。
年1月21日,夏欣通过EMS医院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医院药房相关的处理流程、所依据的规范等其他涉案政府信息。对此,医院答复说上述信息系医院“内部管理信息”,拒绝公开。
夏欣认为,上述信息涉及医院药品发放的工作流程,对外产生实质约束力,处理不当,可能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并援引《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医院的《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在一审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夏欣败诉。法院认为,虽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医院作为医疗卫生单位,有义务对夏欣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但本案中夏欣申请公开的信息,并不属于医院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北京市二中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
这一判决结果,在诸多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案中具有典型性。专家分析认为,之所以“参照执行”模式行不通,是因为参照适用的具体含义不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责任边界不清晰。同时,监督约束机制缺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不能完全适用,而其他监督约束机制又没有建立起来。
“政府信息和企事业单位信息有很大不同。”姜明安指出,政府行为是无偿的,而企事业单位行为往往是有偿的,通常要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可能涉及商业机密等。让企事业单位参照与自身行为特点差异很大的政府进行信息公开,本身就缺乏可行性。
从国际经验来看,除极少数特定类型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外,一般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其信息公开活动不适用统一的信息公开法,而是在其他专门性法律法规中附带提出工作要求,多数属于监管要求。
近几年,立法机构明确以“行政监管”模式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年施行的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5条规定:……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国务院办公厅年初印发的《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提出,“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体系”。
年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标,12年后再出发,开始以体系化的方式更好落实。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对外经贸大学副校长王敬波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有两个维度,分别是公共服务的维度和行政监管的维度。从行政机关监督公共企事业单位这个角度进行制度设计,有它的优势,这既能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更有效地公开信息,回应公众诉求,也有助于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更有效率、更有针对性的公共服务,满足老百姓的需求。
不可针对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办法》共15条,其中第二条明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或者修订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
“以体系化的方式,解决体系化的问题。”相关负责人解释,公共企事业单位类型多样,除具有较强公共属性这一共性特征外,具体情况千差万别。这就决定了该领域的信息公开,不能简单地通过单一制度安排加以推进,而应注重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形成一个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有所侧重地协同推进。
为此,国办信息公开办研究确定了两步走的制度建设路径:一是国办出台框架性办法;二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陆续出台教育、卫生健康等8个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专门性规定。
对于公开办法适用的重点主体,《办法》明确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属性较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或者与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对外经贸大学副校长王敬波教授:在公共企事业单位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确实比较突出,比如水电气热等,虽然其关涉面比较广,但公众很难了解价格构成、服务成本等信息。
《办法》还明确,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以主动公开为主,公开渠道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防止“一刀切”;公开内容时,应当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重点包括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社会舆论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deyishus.com/lkgx/25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