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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的消保监管评价规则来了。
7月16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共6章35条,包括总则、评价要素和等级、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评价结果及运用、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附则。
《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等。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解决消保领域新问题,体现监管新思路,消保监管评价针对互联网平台消保乱象,以及金融产品过于复杂、多层嵌套等问题,设置合作机构管理、消保审查等指标,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合作机构消保管理。强化消保审查,风控关口前移,防止产品“带病”上市。
当前,金融交易数字化、金融产品结构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更大挑战。校园贷、信用卡、理财、保险等业务,也有虚假宣传、误导销售、捆绑搭售、霸王条款等问题,以及还有持牌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中存在的诸如暴力催收、息费定价过高、向未成年放贷、泄露客户信息等等侵害消费者权益各种乱象频频被消费者反映。
《办法》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建设”、“机制与运行”、“操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和“监督检查”等6项要素以及24个指标将银行保险机构消保监管评价进行分级。在6项要素中,前5项为基本要素(总权重为%),“监督检查”为调减要素。
比如,“机制与运行”要素权重为25%,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信息披露、个人信息保护、内部培训、内部考核、内部审计等;“操作与服务”要素权重为30%,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日常经营和服务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营销宣传、适当性管理、销售行为管控、合作机构管理、服务质量与收费等。
调减要素“监督检查”则是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场检查、举报调查、投诉督查、复议诉讼情况以及日常舆情、重大负面事件和机构相关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调减,幅度不超过总权重的25%。
《办法》规定,消保监管评价总分值为分,最小计分单位为0.1分。根据最终总体得分,消保监管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等级数字越大表示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越多,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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