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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
本报记者杨毅
诚信是每个市场主体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和价值指引。对于汇聚了各种信息的资本市场而言,诚信更是市场参与者发展的基石、行为的准绳。
为推进证券行业诚信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完善中介机构声誉约束机制,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近日发布了《证券行业诚信准则》(以下简称《诚信准则》)及《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声誉信息办法》)两项自律规则。前者定位为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诚信自律行为的主动约束,后者涉及明确执业声誉信息主体范围、建立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库等内容。
中证协表示,下一步将督促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落实规则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统一相关声誉信息的录入采集标准,建设行业执业声誉归集展示平台,完善从业人员初始水平登记与持续执业记录并重的自律管理体系,强化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自律和声誉约束。
从内外两方面完善证券行业诚信管理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出台了多项政策文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强失信惩戒;《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年)》也提出,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诚信建设,完善诚信管理和诚信自律机制。
信用是资本市场的基石,各类市场主体只有基于信用才能在资本市场赖以生存。而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市场主体,承担着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的中介职责,尤其需要保持良好的诚信和专业声誉,才能发挥好“看门人”作用。中国证监会曾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中对证券行业诚信建设和自律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在新证券法和注册制实施的背景下,中证协本次制定发布《诚信准则》及《执业声誉信息办法》,旨在深入推进“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证券行业文化建设,探索完善诚信管理和声誉自律机制,推动形成诚信约束、声誉约束、自律约束、规则约束,构建尊崇信义、崇尚专业、忠实责任、珍惜声誉的证券行业生态。
《诚信准则》和《执业声誉信息办法》从内外两方面对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约束。其中,《诚信准则》被定位为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诚信自律行为的主动约束;《执业声誉信息办法》则定位为自律管理对象执业声誉信息(包括诚信信息)管理的外部约束。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证券行业创新发展速度加快,一些新情况、新业态、新问题不断涌现,对于一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失信行为,仅给予自律措施无法形成有效威慑,对于一些游离于中证协规则体系外的违法失信行为,无法及时预防和纠正。因此,需要发挥诚信约束的“补强”作用,增加违法违规失信成本,充分发挥自律管理前瞻性引导、预防性规范的功能。
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那么,《诚信准则》主要约束哪些人?
作为行业诚信行为基本规范,《诚信准则》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等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义务纳入调整范围,在强化行业机构诚信管理职责的同时,对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义务进行全面规范,将诚信由道德层面的约束内化为行业规则层面的约束。
《诚信准则》主要约束哪些行为?据了解,《诚信准则》聚焦市场与投资者反响强烈的行业失信问题,紧扣与投资者信赖利益直接相关的行业行为准则,全面覆盖包括合规、守约、廉洁、诚信文化等不同层面的诚信要求,从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个维度,对接受中证协自律管理的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行为边界和模式提供指引。
在压实机构的管理责任方面,《诚信准则》设专章规定了机构的管理职责,要求机构应加强内部诚信管理的责任和机制,要求将诚信建设嵌入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和制度建设中,推动诚实守信成为行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自觉行动。
值得一提的是,《诚信准则》还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诚信准则》明确中证协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状况纳入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明确中证协根据其诚信状况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开展分层分类自律管理和提供服务,构建“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工作机制,提高守信收益和失信成本。
建立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库
而定位于外部约束的《执业声誉信息办法》,对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的界定、采集、管理、公开、查询、修复、更正、应用等进行规范。
根据办法,中证协建立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库,将自律管理对象的执业声誉信息纳入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并实施自律管理。执业声誉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其他执业声誉信息;其中,基本信息为自律管理对象身份识别信息,诚信信息主要包括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获取的表彰奖励和违法失信信息以及协会作出的自律措施等,其他执业声誉信息是指协会经相应程序认定或者机构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其他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等。
执业声誉信息的效力期限为何?根据办法,基本信息长期有效。通过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获取的信息,效力期限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一致。中证协及会员记入的诚信信息、其他执业声誉信息的效力期限为3年,自决定作出或生效之日起算。信息对应的决定本身有执行期间的,效力期限自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