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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知网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

发布时间:2024/1/28 16: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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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使建筑防火要求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除生产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建筑外,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中的防火,以及既有建筑改造、使用和维护中的防火,必须执行本规范。

1.0.

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仓库等,应位于城镇规划区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1.0.4

城镇耐火等级低的既有建筑密集区,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消防车通道、完善消防水源和市政消防给水与市政消火栓系统。

1.0.5

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建筑的现状和改造后的建筑规模、火灾危险性和使用用途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达到本规范规定的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城镇建成区内影响消防安全的既有厂房、仓库等应迁移或改造。

1.0.6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设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一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

1.0.7

城市消防站应位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用地边界距离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小于50m,距离甲、乙类厂房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不应小于m。城市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口,距离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1.0.8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1.0.9

违反本规范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 基本规定2.1 目标与功能

2.1.1

建筑的防火性能和设防标准应与建筑的高度(埋深)、层数、规模、类别、使用性质、功能用途、火灾危险性等相适应。

2.1.2

建筑防火应达到下列目标要求:

  1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人身健康;

  2 保障重要使用功能,保障生产、经营或重要设施运行的连续性;

   保护公共利益;

  4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2.1.

建筑防火应符合下列功能要求:

  1 建筑的承重结构应保证其在受到火或高温作用后,在设计耐火时间内仍能正常发挥承载功能;

  2 建筑应设置满足在建筑发生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或避难需要的设施;

   建筑内部和外部的防火分隔应能在设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建筑内的其他防火分隔区域;

  4 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及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2.1.4

在赛事、博览、避险、救灾及灾区生活过渡期间建设的临时建筑或设施,其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灾区过渡安置房集中布置区域应按照不同功能区域分别单独划分防火分隔区域。每个防火分隔区域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m2,且周围应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2.1.5

厂房内的生产工艺布置和生产过程控制,工艺装置、设备与仪器仪表、材料等的设计和设置,应根据生产部位的火灾危险性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2.1.6

交通隧道的防火要求应根据其建设位置、封闭段的长度、交通流量、通行车辆的类型、环境条件及附近消防站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2.1.7

建筑中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应采取防止形成爆炸条件的措施;当采用泄压、减压、结构抗爆或防爆措施时,应保证建筑的主要承重结构在燃烧爆炸产生的压强作用下仍能发挥其承载功能。

2.1.8

在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均应具有防止发生静电或静电积累的性能。

2.1.9

建筑中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蒸气的场所或部位,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蒸气在室内积聚的措施;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地面应具有不发火花的性能,使用绝缘材料铺设的整体楼地面面层应具有防止发生静电的性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场所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

   场所内设置地沟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在地沟内积聚,并防止火灾通过地沟与相邻场所的连通处蔓延。

2.2 消防救援设施

2.2.1

建筑的消防救援设施应与建筑的高度(埋深)、进深、规模等相适应,并应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2.2.2

在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2.2.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

  2 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

   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 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

  5 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

2.2.4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

2.2.5

除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或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外,下列无可开启外窗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均应在其每层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且该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具有手动、联动或依靠烟气温度等方式自动开启的功能: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m2的丙类厂房;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m2的丙类仓库;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m2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宴会厅,以及这些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4 总建筑面积大于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和走道;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2.2.6

除城市综合管廊、交通隧道和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消防电梯外,下列建筑均应设置消防电梯,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

  1 建筑高度大于m的住宅建筑;

  2 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4 建筑高度大于2m的丙类高层厂房;

  5 建筑高度大于2m的封闭或半封闭汽车库;

  6 除轨道交通工程外,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m2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2.2.7

埋深大于15m的地铁车站公共区应设置消防专用通道。

2.2.8

除仓库连廊、冷库穿堂和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外,其他建筑内的消防电梯均应设置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专用通道通向室外,该通道与相邻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7.1.8条的规定;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

   前室或合用前室应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除兼作消防电梯的货梯前室无法设置防火门的开口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外,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墙等方式替代防火隔墙。

2.2.9

消防电梯井和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与相邻井道、机房及其他房间分隔。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2.2.10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在所服务区域每层停靠;

  2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kg;

   电梯的动力和控制线缆与控制面板的连接处、控制面板的外壳防水性能等级不应低于IPX5;

  4 在消防电梯的首层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供消防救援人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5 电梯轿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终端设备。

2.2.11

建筑高度大于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应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

2.2.12

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和面积应满足直升机安全起降和救助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机坪与屋面上突出物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 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和应急照明装置;

  4 停机坪附近应设置消火栓。

2.2.1

供直升机救助使用的设施应避免火灾或高温烟气的直接作用,其结构承载力、设备与结构的连接应满足设计允许的人数停留和该地区最大风速作用的要求。

2.2.1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 责任辖区和跨区域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2 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通信;

   通信指挥信息管理;

  4 集中接收和处理责任辖区火灾、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

2.2.15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北京时间计时,计时最小量度为秒,系统内保持时钟同步;

  2 应能同时受理2起以上火灾、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

   应能同时对2起以上火灾、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进行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4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从接警到消防站收到第一出动指令的时间不应大于45s。

2.2.16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运行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设备或重要设备的核心部件应有备份;

  2 指挥通信网络应相对独立、常年畅通;

   系统软件不能正常运行时,应能保证电话接警和调度指挥畅通;

  4 火警电话呼入线路或设备出现故障时,应能切换到火警应急接警电话线路或设备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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