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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建投信托
信托知识百问百答第39期
消保课堂带大家学习信托知识!
信托公司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流程机制包括哪些?
答: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机制,确保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九条,全流程管控机制包括:(1)事前审查机制。应当实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前审查,及时发现并更正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中可能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有效督办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意见;(2)事中管控机制。应当履行金融产品或者服务营销宣传中须遵循的基本程序和标准,加强对营销宣传行为的监测与管控;(3)事后监督机制。应当做好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售后管理,及时调整存在问题或者隐患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规则。
什么是消费者金融信息?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规定,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金融信息,是指银行、支付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处理的消费者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特定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信息。
某信托公司说想收集我的个人信息用于市场调查,可信吗?我可以拒绝提供吗?
答: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银行、支付机构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同意银行、支付机构将其金融信息用于上述目的;金融消费者不同意的,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因此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向其提供拒绝继续接收金融营销信息的方式。所以在确定该信托公司真实营业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提供个人信息。
信托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说我的风险评估过期了,这是什么意思?
答:风险评估也叫风险测评,是信托公司在向消费者推介产品前,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进行评估,以便“了解客户”,向客户推介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不向客户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范围的产品。
信托公司能以营销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来替代金融知识普及吗?
答:不可以。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切实承担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主体责任,提高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制定年度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计划,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日常性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积极参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营销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
来源:《信托知识百问百答》系列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