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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3日讯(记者周琳)为落实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前期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52号)。为了做好相关配套工作,方便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备案工作,10月23日,证监会发布实施《〈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6号》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第1号》。
法律适用意见对第九条“重要信息系统”等主要概念的内涵及相关适用情形予以明确,进一步厘清了需向证监会备案的机构范围。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对涉及备案程序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从备案系统、备案类型、备案程序、备案材料等方面作了详尽阐述,确保备案工作的可操作性。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证监会相关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已上线运行,全程支持在线办理备案。下一步,证监会将依法开展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工作。
针对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备案是首次纳入证监会监管范围相关问题,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券期货市场的安全平稳运行高度依赖信息技术系统。近年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金融科技在证券期货市场得到广泛的应用,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成为市场创新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同时,其安全问题和规范问题也备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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