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信息机 >> 信息机市场 >> 融资借贷图说以物抵债
现实生活中无论是个人之间、企业之间还是个人与企业之间,以物抵债的情况都很普遍。笔者理解,以物抵债中的“物“理解为“财产”更为合适,因为可以抵债的并不限于有体的动产和不动产,还包括权利,如债权、股权等,但为了表述方便,本文中多处仍会用“物”代替“财产”。以物抵债说起来好像很容易,但实际的处理中可能涉及到各方的博弈甚至上升到法律纠纷。本文笔者继续以图文的形式与大家分享以物抵债那些事儿。
一、什么是以物抵债?
通俗地讲,以物抵债是一种债务清偿方式,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第三人变更有权处分的物的权利(所有权等)的方式清偿债务人所负债务,权利变动完成之后,全部债务或部分债务消灭,如下图。
二、以物抵债的几个小知识
1、法律是否支持以物抵债
简单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以物抵债约定通常会得到法律支持。更为具体的可以图形表示如下:
具体的法律规定及指导性文件感兴趣的朋友们请参阅:《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八条及第五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号)》第44条、第45条和第71条,《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物抵债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纪要》等文件。
2、什么样的物可以用于以物抵债
这个主题详细说起来要占用很大篇幅,笔者偷个懒,从法律规定里直接拉个清单。笔者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整理如下图供朋友们参考。
3、影响以物抵债效力的几个重要概念
(1)处分权。谈到处分权往往与所有权相关,通俗地说,以物抵债的物应该是行为人自己的不是别人的。
(2)公允价值。通俗地说,公允价值就是物在交易时点的公平交易价格,公允价值关涉到交易的公平性,后面提到的禁止流押/禁止流质条款的立法意旨重要的考虑之一就是该行为可能影响物的公允价值,进而损害担保人的权益。
(3)交易时点。法律效力层面,交易时点影响的可能是法律关系,以物抵债交易的时点如果不对,则交易可能被认定为主债务的担保,而不具有直接以物抵债的效果。
4、直接约定担保物归债权人行不行?
笔者作为律师见过大量的担保合同中有类似这样的约定:逾期未支付货款(或归还借款),担保物归债权人所有。按朴素的价值观,这样好像也没什么不对,不还钱就拿东西抵账呗。事实上,这样约定还真有问题,法律对类似约定有禁止性的规定,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翻阅一下《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就是著名的禁止流押条款和禁止流质条款。
但是在债务履行期满后双方达成的以担保物抵债约定法律并不禁止,对于上述关系笔者以图形表示之。
5、口头约定以物抵债是否有效?
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口头约定的内容通常都是有效的。只不过如果产生纠纷了,口头约定的内容在举证上可能存在一些困难。这个层面上,如果是比较大额的交易,笔者建议还是把双方的约定落在书面上。
6、以物抵债中动产和不动产有没有区别?
动产和不动产的以物抵债存在区别,笔者尝试择其主要区别以下图表示之。
权利作为以物抵债时的标的物的,因权利形式太多,笔者在本文中不再展开,有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与笔者私信讨论。
三、以物抵债交易需要注意什么?
1、确定物的权属及是否存在他项权
不管是动产、不动产还是权利,以物抵债的前提得确定对方有处分权,否则属于无权处分,会让以物抵债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抵债物是动产的,除要求对方提供购买凭证、所有权登记证书(如有)之外,部分动产可以查询登记情况,如车、船等,可以到登记机关查验核实。抵债物是不动产的,除核验对方提供的权证(不动产权证等)之外,还需要去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证权证的登记信息是否有误。以权利抵债的,要核查权利凭证,以登记生效为要件的权利还要查验是否在行政机关登记。
除了查清物的权利人之外,还要查清物上是否有他项权,也就是抵债的物是否为其他债务提供过担保。抵债物上有他项权对接受抵债的债权人来说存在较大风险。
2、确定物的公允价值
以物抵债之所以能成行,在于物有价值,在以物抵债的交易场景中应该体现物的公允价值。法律之所以禁止流押、流质,其主要原因就是:在债务履行期内约定的担保物以物抵债,因交易各方的交易地位可能存在极度不公平,流押、流质导致担保物不能体现公允价值,而严重损害担保人的利益。
对于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抵债交易各方可以参考当地市场价格约定,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确定税务承担
以物抵债交易中往往涉及到交税的问题,尤其是物的价值较高的时候涉及的税负往往也较高,此时确定税负由哪方承担显得更为有意义。
4、签署相关协议
前文说过,口头协议往往也是有效的,只是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会存在举证上的困难。为了规避这种风险,笔者建议涉及以物抵债的交易场景时,各方签署书面的协议。
协议内容通常包括:交易主体、签署时间、物的特征、物的权利信息、公允价值核定办法、抵债金额、交付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管辖等内容,因为协议所涉内容较多、涉及的法律技术条款较多,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拟定。
5、完成物权(权利)转移
以物抵债协议签署完毕之后,后面就是完成物权(权利)转移了,常见的如所有权变更。动产的物权转移相对简单,通常以转移占有的方式完成,特殊动产需要原权利人配合变更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不动产的物权转移需要变更登记,需要交易双方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新的权属证书。权利的转移形式可能有背书或变更登记。
四、以物抵债司法判例
1、支持以物抵债的判例
截取案号为()琼民初号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中的表述:……《抵偿债务协议》在性质上属于以物抵债协议,也即代物清偿协议,协议各方达成了新的债务清偿方式,该协议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并无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及其他无效事由,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抵偿债务协议》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2、支持以权利抵债的判例
截取案号为()粤民初号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中的表述:……本次股权转让的目的是通过将原告对被告黄某某享有的债权转化为对廉江市某某有限公司的股权,本质上属于以股抵债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对于非国有产权性质的股权转让,法律并未规定强制性的价值评估,而是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允许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协商,故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的股权转让行为具有合法性。……
3、禁止流押/禁止流质的判例
截取案号为()京民初号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中的表述:……故对程某某、杨某某要求确认年5月6日、6月6日、6月3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书》《补充协议》《协议书》中约定前述涉案房屋归傅某某所有的相关流押条款无效,本院认定5月6日《借款协议书》中“否则此楼房归甲方所有”的约定无效。……
五、结语
受文章篇幅所限,本文不能展现以物抵债的全貌。况且在实务工作中以物抵债的交易场景还涉及交易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合同条款拟定、合同履行监督很多法律知识、法律技术的熟练运用。本文仍仅作为科普文章供朋友们阅读参考,如果朋友们曾因以物抵债而权益受损或面临以物抵债的交易场景,建议委托专业法律人士处理,避免因对以物抵债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律知识、法律技术不熟悉而使权益受损。
此外,受限于笔者个人的书面表达能力和主观认识,本文中难免存在歧义或不够严谨、准确之处,请广大读者朋友谅解,如有错漏亦请朋友们联系指出,一并致谢!(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