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密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保密范围及定密规则
第四章相关文件的管理
第五章保密措施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保密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和企业安全和利益,防范保密文件、资料的丢失和泄密行为的发生,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XXXX公司(下称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内部文件的涵义:
(一)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密件(下称国密件,以便与商密件区分),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声像等方式记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各类介质和物品。
(二)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使企业面临风险、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其他信息。商业秘密文件(下称商密件)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声像等方式记载有企业商业秘密信息的各类介质和物品。
(三)内部文件,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声像等方式记载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信息的文件,其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也未达到应标明为商业秘密标准,不宜对社会公开,只限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制发和使用。
第二章保密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为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董事长为组长、总经理及保密工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管理、指导公司的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公司的保密制度。
(二)提出加强、改进公司保密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协调、指导各公司保密工作的开展;
(三)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秘密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
(四)组织保密业务培训;
(五)依法依纪查处公司泄密事件,总结、推广保密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奖励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公司主要领导为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公司行政部负责根据岗位实际,与涉及公司核心商业秘密及重要内部文件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第七条公司法务管理人员负责对保密协议条款进行把关。
第八条各部门所有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外播和涉露保密事项。
第九条公司应保障用于保密教育、培训、检查、奖励及保密设施、设备购置等工作的经费。
第三章保密范围及定密规则
第十条公司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文件。
第十一条结合公司实际,公司目前暂无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十二条结合公司实际,公司目前可确定为商业秘密的事项为:
(一)重要水质资料;
(二)如泄露企业将面临较大风险或损失的,如重大项目谈判策略、投标和报价方案等。
第十三条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可确定为内部资料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一般XXXX资料;
(二)未列入本规定商业秘密范围的经营计划、市场策略、投融资计划及经营决策资产转让、资产重组、并购方案以及关键经营成本数据等;(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纪要;(四)诉讼、仲裁案件谈判方案;(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六)公司员工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如: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等;
(二)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如: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纪要、公司经营情况等;
(三)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如: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等。
第十五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须履行定密程序,应当依据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标明密级。
第十六条根据《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事项”的规定,公司要求每一个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期间均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员工调离本企业之后的两年时间内,仍须保守本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章相关文件的管理
第十七条密件的运转:
(一)凡阅读、阅办的文件须当天下班前退还,由保管员收回。借出的密件只限公司机关阅读、阅办,未经批准不能扩大传阅范围。
(二)转发、回复密件时要按照密来密去的原则办理,严禁密电明传、明密混用。
第十八条密件的管理:
(一)保密人员离开办公室应将所有密件存放好,不可随意摆放在办公桌面或不保密的地方。
(二)公司各种文件与底稿不得给无关人员翻阅和擅自借给外单位。
第五章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文件保密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严格遵守呈批手续,并执行严格登记手续;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经办部门负责保密。
第二十条会议、新闻保密:
(一)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加强会议文件资料的管理。
(二)会议纪要和会议决定在尚未形成文件或公开前,与会人员不得外传。
(三)向外界(含新闻媒体)提供非公开性资料,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二十二条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保密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一)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二)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对泄露公司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按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降职降薪、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或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保密协议
附件:
保密协议
鉴于工作需要,为保护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所接收到的乙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保密信息,经友好协商,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保密信息
1.保密信息: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透露方或其关联方所持有的、不为外界所公开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信息、人力资源信息、通信或与其相关的其他信息等,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
2.接收方:本协议所称的“接收方”是指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即本协议之甲方。
3.透露方:本协议所称的“透露方”是指透露保密信息的一方,即本协议之乙方。
二、保密义务
对提供方的保密信息,接受方在此同意:
1.按照不低于其自有保密信息的保护程度保护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2.非经对方同意,不泄露对方任何保密信息给第三方;
3.如发现透露方或其关联公司保密信息被泄露或自己过失泄露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立即通知对方。
三、例外约定
保密信息提供方同意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述情形:
1.该保密信息已经变成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且非由于接受方原因导致前述情形发生;
2.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接受方的资料;
3.接受方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行政机关等有权机构要求披露对方的保密信息,该情况下,接受方应当及时通知提供方并协助提供方采取合理保护措施,避免保密信息进一步扩散。
四、返还信息
本协议所述之事宜终止时,如保密信息提供方提出书面要求,接受方应在提供方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归还或销毁全部保密信息资料和文件(包括包含保密信息的载体及其全部复印件或摘要)。如果相关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删除或销毁。
五、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除非“透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或属于本协议第三条约定之例外情形的,接收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收到的透露方的保密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
六、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2.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按乙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七、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约定
本协议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