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报原标题:证监会:建立有效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监管规则,市场人士:备案不是审批,有助于补齐监管短板最新数据显示,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年10月23日正式上线“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启动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工作后,截至年12月14日,证监会已公示两批92家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对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备案管理,有利于促进行业信息技术应用的规范发展。备案不是审批,不作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选取信息技术服务或者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为行业提供服务的前置条件。接近监管部门人士指出,备案工作的目的是补齐监管短板,将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纳入监管范围,证监会正在抓紧完善持续性日常监管措施,其中包括组织对部分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的,依法采取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等。明确备案范围为落实证券法,方便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的证券基金服务机构做好备案工作,证监会于年7月24日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与之相配套,证监会于年10月23日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6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第1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工作正式启动。《适用意见》明确了从事证券信息技术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的备案范围,暂未将仅从事期货信息技术服务的机构纳入备案范围。同时,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58号)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部署相关网络页面及功能模块,向投资人提供基金销售业务服务的,应当将第三方机构作为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依法向证监会备案。按照《备案规定》相关规定,证券服务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即先展业后备案,属于事后备案。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具体负责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工作,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报送备案材料后,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将查阅报送的备案材料是否完备且符合规定。经查阅,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证监会在接收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告知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补正备案材料。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应当自通知补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材料完备的,证监会科技监管局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通过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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