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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一、备案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由省级主管机构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机构要求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三、场所要求
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人员要求
(一)主检医师
1.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主检医师:具有执业医师证书;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2.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其他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五、仪器、设备和其他要求
1.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2.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六、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备案的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七、处罚案由
1.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2.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3.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
4.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
6.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7.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8.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9.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
10.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
11.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