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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区防治噪声污染保障群众“安宁”
噪声污染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息息相关,越来越成为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人民法院依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群众安宁生活环境,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体现。
购房入住后
发现卧室与电梯井共墙
且电梯机房设置于卧室侧上方
噪声污染已严重影响生活
开发商是否应当担责?
近日,渝北法院审理一起居民住宅楼内电梯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认为被告将电梯井与该房屋跃上层卧室部分共用墙设计,违反了相关设计要求,判决被告对案涉房屋采取整改措施,以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案情回顾原告徐某、龙某从万某处购得由被告重庆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二原告入住后,发现该房屋跃层二楼卧室与电梯井共墙,且被告将电梯机房设置在该卧室侧上方,电梯运行过程中噪声排放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导致二原告长期失眠,精神和身体遭受双重折磨。二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电梯隔音降噪问题,要求被告将其整改至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均被拒绝,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整改电梯噪声污染,达标排放。被告公司辩称,其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应起诉电梯所有人、管理人或电梯运营单位。《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适用于住宅小区。案涉房屋的设计符合国家相应标准及规范。
针对原被告双方的争议,为查明案件事实,弄清噪声污染情况,准确适用法律,承办法官陈果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一起勘查现场,并积极找寻相关规定及标准,检索类案裁判情况,后依法认定该公司负有对电梯机房、电梯井按国家相关规范进行设计等义务,系适格被告。同时,承办法官依法从保障群众安宁生活环境,居民住宅相较商业场所能容忍的噪声限值更低等角度,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明确了被告将电梯井与该房屋跃上层卧室部分共用墙设计,违反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规定的相关设计要求。遂依法判决被告对案涉房屋采取整改措施,以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噪声污染防治状况也随之发生了重大改变,室外、室内噪声污染日益多发、多样。环保热线举报平台中噪声投诉长期居高不下,位居各污染要素的第2位,仅次于大气污染。对此,渝北法院牢记司法为民宗旨,依法审理相关案件,以司法的力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宁生活环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环境需要。文字:曾浩
审核: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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