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信息机 >> 信息机介绍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互联网巨头需建主要由外
4月26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审。二审稿对用户数量巨大的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作出了规定,并涉及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个人撤回同意权、个性化推送和死者个人信息权利等问题。
草案二审稿规定,提供基础性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针对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等问题,草案二审稿规定:不得通过“胁迫”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针对个性化推送、撤回,草案二审稿规定:基于个人同意而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进行商业营销、信息推送,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向个人提供拒绝的方式。
在草案二审稿中还针对死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增加了一条规定:自然人死亡的,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由其近亲属行使。(文
AI财经社牛耕编
赵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