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信息机 >> 信息机资源 >> 什么是市场机制和非市场机制
当国家设定温室气体排放的限额时,它们创造了一项有价值的权利,即排放权。如果我们应用市场原则和规则会发生什么?那些将排放量降低到限额以下的国家或公司拥有可以出售的东西,即未使用的排放权,以二氧化碳当量吨为单位来衡量。未能达到减排目标的国家和公司可以购买这些一吨单位来弥补不足。这被称为排放权交易或限额与交易。只要测量准确,即每个单位代表真正的排放量减少到限额以下,而且每个单位只能使用一次,对大气层的净效应是相同的。这需要清晰的规则和透明度。
排放权交易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公司可以更好地规划中长期的资本投资和气候行动,因为他们知道在某些年份他们可以购买单位来帮助实现减排目标。在其他年份,他们可能有单位出售。这是排放权交易的另一个好处-它为减排创造了货币激励。《京都议定书》创建了三种“市场机制”:第一种,即上述的排放权交易,已导致世界各国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排放市场。最著名的可能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另外两种市场机制是基于项目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执行(JI)。
CDM和JI下的项目不是通过将排放降低到设定的上限以下来赚取单位。它们是通过将排放降低到“业务常规”以下来赚取单位-即减排量。就像排放权交易一样,为了使这些机制起作用,一吨减排必须代表一个真实的吨。这意味着“业务常规”排放的计算必须基于良好的信息,例如过去的排放情况,并且在项目实施后要对排放进行准确测量。项目赚取两者之间的差额-业务常规排放和项目后的排放,同样以二氧化碳当量吨为单位来衡量。
这些单位有一个名称。在CDM下,这些单位称为认证减排量(CERs)。在JI下,它们被称为减排单位(ERUs)。在《京都议定书》下承担排放义务的欧盟ETS的公司可以使用CERs和JI单位来支付部分义务。同样,根据《京都议定书》,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可以使用这些单位来支付部分义务。因此,所创建的激励措施导致了个发展中国家注册了多个项目,渴望赚取可出售的CERs。
巴黎协定中的市场和非市场方法谈判《巴黎气候变化协定》的各方决定,他们喜欢国家合作减排的好处,就像他们可以在市场机制下做的那样。根据《巴黎协定》,合作应该促进更大的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影响的抱负,应该促进可持续发展,并应该鼓励私营和公共部门广泛参与气候行动。各方还认识到可以在气候行动上进行合作的其他方式,以及市场方法以外的方法。
各方在《巴黎协定》第6条中表达了这一切,他们认识到各方之间合作的可能性,并同意创建一个新的市场机制,该机制应该借鉴以前的经验,如CDM和JI。他们还同意创建一个非市场方法框架机制。就像新市场机制的细节需要进一步制定一样,各方需要就他们的新非市场方法框架机制的功能达成协议。在他们另有决定之前,非市场方法机制可以是任何事物,只要不是市场化的。它是一个广泛的范畴,但根据各方自己在巴黎之后所表达的观点,非市场方法机制将着重于气候政策的合作,可能包括财政措施,如对碳定价或征收税以减少排放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