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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回顾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7?号)规定: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电子税务局可以办理相关事项么?如何办理?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办理相关事项,以分支机构为例,具体操作如下:
01
分支机构成立
分支机构成立,税务登记时登记好总机构信息后,需做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做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时,“是否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需选择“否”,备案有效期止选择当年年底。分支机构成立后的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则需按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
模块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进入模块后,根据实际情况完成分支机构报告信息和上下级机构报告信息的填写。
只有以下五类分支机构“是否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可以选择“否”: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完成上述页面填写后点击“下一步”进入上传附报资料界面,根据资料名称及分支机构实际情况做附报上传。
点击“下一步”,对已填报信息、已上传附件做核对、确认,确认无误点击提交,完成备案。
02
分支机构注销
分支机构注销时,需撤销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所用的模块与上述一致。即,分支机构撤销总机构,需完成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原备案信息录入有效期止)。
进入模块后,点击“修改报告有效期止”,选择报告有效期止的时间后,点击“确认提交”。
上观号作者:上海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