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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深圳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深圳市政府日前审议通过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于年4月7日正式印发执行。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金监规〔〕1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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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相关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抢抓金融科技发展机遇,加快金融科技产业升级,助力深圳打造全球金融科技中心,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供金融支撑,制定本措施。
一、吸引金融科技类企业在深集聚发展
(一)对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来深发起设立的清算中心、数据中心、科研中心、测评中心和服务中心等重要机构,实收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于本市引进的其他具有创新性、开拓性或有利于粤港澳大湾区和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金融科技重点项目、系统重要性机构、基础设施和平台(基地),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后,给予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相关机构获得落户奖励后,不再重复享受开办费等其它经费支持。
(二)鼓励聚焦投资金融科技类企业的优质股权投资企业在深发展,促进金融科技类企业与股权投资企业对接。支持股权投资企业按照《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号)以及创投风投相关专项扶持政策等享受落户、产业用房、管理费收入奖励等优惠政策。鼓励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依法依规发起设立支持金融科技发展的子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吸引更多资本投资金融科技项目。
(三)鼓励深圳市金融科技类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支持优质金融科技类企业上市融资。支持金融科技类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类企业按照《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5号)的规定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贡献奖、租房与购房补助等政策。支持深圳市金融科技类总部企业申请产业用地、科技研发投入补助。
(四)打造金融科技发展集聚区。依托全市金融科技龙头企业和具有较好发展基础的金融科技专业园区(楼宇),在梅彩片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香蜜湖新金融中心、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区域支持建设、认定若干市级金融科技产业园区(楼宇),打造全市金融科技展示窗口和特色名片。
二、全力提升深圳金融科技全球影响力
(五)市人民政府每年举办金融科技节,期间举办金融科技大赛、金融科技论坛和金融科技展。对于金融科技大赛,以市场化加政府补贴的方式对经费予以保障,市人民政府按照经审计举办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万元的举办经费支持,对于大赛中获奖并选择落地深圳的项目给予合计万元的奖金支持,并在创业空间、创业服务、资金资助等方面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扶持政策。
(六)对于在金融科技节期间举办的、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的论坛及其他大型交流活动,按照经审计举办费用的50%对承办方给予总计不超过万元的举办经费支持。
(七)依托现有的深圳国际金融博览会举办深圳金融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会,按照经审计举办费用的50%对承办方给予总计不超过万元的举办经费支持。建设深圳金融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中心,吸引国内外企业长期合作或投资入驻,打造全球优质金融科技产品发布高地。
三、全力培育金融科技领军企业
(八)加强金融科技领军企业支持与培育,根据金融科技类企业的营收、融资、贡献、科研水平和影响力,定期遴选发现一批金融科技领域重点企业,纳入市领导挂点服务制度,协调解决重点企业经营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优先支持领军企业参与政企数据对接、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等政企合作项目。
(九)鼓励持牌金融机构运用科技手段优化业务,推进在智慧银行建设、智能投资顾问、资产配置、风险管理、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等方面创新应用。
(十)在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传统金融领域,培育一批具备互联网特性的新型持牌金融机构,带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全面提升金融业服务能效。
(十一)培育一批为持牌金融机构提供科技服务,业务模式成熟、技术水平高的金融科技专精特新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类企业按照《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深工信规〔〕12号)的规定申请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在融资服务、创新帮扶、专题培训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并优先推荐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对通过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的金融科技类企业,可按深圳市《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1号)的相关规定,分别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四、扶持金融科技重点项目
(十二)加快推动政府数据、公共数据的融合应用,打造一体化的金融主题数据库,服务监管科技应用。推动监管科技能力不断升级,持续迭代更新现有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不断提高对新兴非法金融活动的探知能力。以扶优限劣为导向,搭建阳光公示平台,引导优质私募基金企业主动披露信息。
(十三)推动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对于在深圳市设立的金融业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攻关基地,协调给予场地、启动资金、运营经费等支持,并积极推动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十四)依托深圳金融科技研究院等载体,积极对接中国人民银行,深化数字人民币的研发应用与国际合作。吸引数字人民币相关的重大基础设施落地深圳,培育数字人民币产业生态。
(十五)积极鼓励智能合约技术在数字人民币领域的融合应用,率先建设基于数字人民币的智能合约公共平台,服务数字人民币的全场景应用,打造新型商贸流通形态。
(十六)推动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和境外贸易金融平台的联动合作,鼓励优质外贸企业积极参与,丰富应用场景,探索人民币国际化和贸易便利化的落地场景。
(十七)鼓励供应链金融发展,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升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支持供应链金融企业守正创新,运用隐私计算、区块链等前沿技术,探索数据融合共享应用。
(十八)推动金融科技关键技术攻关。支持科研院所和金融科技机构持续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数据库、分布式技术、隐私计算等关键基础技术的研发与金融应用,提升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监管的基础技术支撑能力。
五、营造良好的金融科技生态环境
(十九)鼓励金融科技类企业参加本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加速推进金融科技应用及监管相关试点工作,对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科技相关试点的金融科技项目,从技术安全性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论证,在审慎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扩大范围进行推广。
(二十)加大监管科技和合规科技支持力度。支持金融监管机构运用科技手段创新监管模式,提升监管能力。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独立或与科技企业合作开展合规科技研发及创新应用,降低合规成本,提高合规管理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支持开展金融科技安全相关业务的机构或企业发展;探索建设金融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平台,增加数字化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对金融科技类企业的风险监测预警。
(二十一)优化科技治理体系。支持建立金融科技行业组织和专业智库,加强在金融科技伦理规制、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研究,规范行业发展。完善数据质量和数据权属治理体系,建立技术、信息、数据安全标准。
(二十二)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深港澳金融科技联盟等组织作用,加强金融科技空间载体建设,强化金融科技类企业培育,定期举办金融科技交流活动,并开展金融科技相关研究。
(二十三)鼓励运用金融科技创造社会价值。探索金融科技与绿色金融融合发展,在绿色金融关键环节加强金融科技应用。利用金融科技手段优化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体系,提高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效率,为深圳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贡献力量。
六、加大金融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二十四)支持相关机构开办“深港澳金融科技师”专题培训,对于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的项目,按照经审计开办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个培训项目最高不超过万元,每年安排不超过万元。
(二十五)不断完善“深港澳金融科技师”专才计划,提升专才计划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每年安排不超过万元,对致力于完善更新项目知识体系、编写更新出版翻译课程与课件、开发和完善培训内容、完善升级配套系统、宣传推广的机构进行奖励补贴。
(二十六)对年1月1日后通过“深港澳金融科技师”二级考试、取得“深港澳金融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市金融机构、金融科技类企业全职工作合计满2年的,每人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补贴,每年安排不超过万元。
(二十七)积极对接“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提高金融科技人才在“百千万”工程中的占比。鼓励在深高校设立金融科技专业,培养金融科技专业人才。鼓励本市金融科技机构与高校合作设立大学生实习基地,认定一批市级金融科技大学生实习基地。鼓励建立在深金融科技专业人才供需接洽平台。
(二十八)鼓励与全球金融中心城市开展金融科技人才培养及交流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机构申请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鼓励在站博士后开展课题研究和技术成果转换。鼓励金融科技类企业、行业协会定期举办金融科技人才节、人才季等活动,吸引优秀金融科技人才集聚深圳。
七、提供优质的金融科技公共服务
(二十九)进一步推动政府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开放、共享及应用。积极应用区块链、多方安全计算、隐私计算等技术,打造地方金融信息基础设施,在保护数据隐私和安全的前提下,为金融机构提供安全便利的数据环境,推动政府数据、社会数据和金融数据的融合应用。
(三十)加强大数据信用体系建设,鼓励持牌征信机构利用科技手段出具信用报告,为金融机构提供便捷的信用查询方式。鼓励相关部门与持牌征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
(三十一)优化金融科技配套服务体系。加强金融科技生态体系建设,鼓励会计、法律、咨询、评估、评级等中介机构专业化、高端化发展,为金融科技类企业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
八、其他
(三十二)强化央地合作、市区联动,积极争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在深圳先行先试金融科技创新前沿试点项目,鼓励各区参照本措施制定辖区内扶持金融科技发展专项措施。
(三十三)获得本措施奖励和补贴的相关机构及个人,不得重复享受市级同类型奖励、补贴或补助。享受本措施奖励、补贴或补助的相关机构,应当承诺注册及主要经营活动地保持于深圳,15年内不迁离本市,提前迁离本市的应按要求退回全部奖励、补贴、补助及其法定孳息,本市另有规定除外。
(三十四)依照本措施申报扶持政策的,应如实申报。接受财政资助奖励的金融科技类企业应助力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贴、补助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定期公示,追回拨付的奖励、补贴、补助及其法定孳息,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奖励、补贴、补助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本措施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若有修订或废止,以最新规定为准。
(三十六)本措施所指的“不超过”包含本数。
(三十七)本措施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十八)本措施自年4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金监规〔〕2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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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推动全市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加快建设全球金融创新中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坚持服务导向,优化金融政策环境
(一)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坚持服务导向,不断优化金融政策环境,为金融企业在深集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积极主动提供政策支持与服务。
(二)充分发挥深圳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的建言献策、咨政辅政作用。深圳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征求各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各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聘任,每届任期3年。
(三)充分发挥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吸引优秀金融人才,引进金融企业,鼓励和支持金融企业开展组织、产品、业务和模式创新等金融业发展事项。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市有关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升专项资金辐射带动作用。
(四)充分发挥金融创新奖的创新激励作用。金融创新奖每年对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活动成果显著的金融企业、金融监管机构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另行拟定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充分发挥金融论坛凝聚共识、共商良策的平台作用。支持在深圳举办有影响力的专业高端金融论坛,促进境内外金融企业深化交流合作,推动完善深港金融合作长效机制,引导金融服务国家战略实施。
(六)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聚集行业资源、构建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市各金融行业协会工作的支持力度,支持市各金融行业协会按规定参与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七)市相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为守法诚信的金融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府服务,开展守信联合激励。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可享受大企业便利直通车和重大项目便利直通车服务,具体认定条件另行规定。金融企业因业务需要,须出国及赴香港、澳门的,市公安机关、外事部门应为其提供便利;为金融企业向省公安厅申办两地车牌照提供支持和服务。
(八)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要结合辖区金融发展实际,积极参与深圳金融发展服务工作,探索创新制定辖区支持金融企业发展政策,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下,逐步建立健全市区联动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
二、发展金融总部经济,鼓励金融企业总部做大做强
(九)大力发展金融总部经济,吸引金融企业在深设立法人总部,不断增强深圳金融业的集聚力和辐射力。
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实收资本在2亿元以下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含)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0万元。
新迁入深圳的金融企业总部,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市政府参照其一次性落户奖励标准,给予搬迁费用补贴,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与搬迁费用补贴合计不超过0万元。
(十)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成立财务公司,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和水平;支持金融企业、民间资本在深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为社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金融服务。
对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财务公司、村镇银行,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十一)引导支持在深金融企业增强资本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风险承担能力和综合经营水平。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其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落户奖励差额部分。
在深圳注册设立且增资后实收资本达到40亿元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其实收资本满足金融监管规定的要求后,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的实收资本金部分,给予增资奖励:实收资本金增加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万元;增加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万元;增加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万元;增加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万元。
(十二)支持有条件的金融企业跨地区并购和市场化重组,实现金融资源优化整合和外溢发展。
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并购重组深圳市外金融企业,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深圳的,给予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万元;并购交易金额在50亿元以下、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万元;并购交易金额在3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万元。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总部并购重组深圳市外金融企业,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深圳的,给予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达到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万元;并购交易额在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万元;并购交易额在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万元;并购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万元。
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部并购重组深圳市外金融企业,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深圳的,给予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万元;并购交易额在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万元;并购交易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万元。
(十三)促进金融发展空间的合理布局,支持有条件的金融企业按规定申请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
申请购买金融总部项目用地条件按照市政府有关总部企业联合或独立建设总部大厦条件执行。
(十四)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需要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必要的资助。
在深圳无自有办公用房的金融企业总部,首次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其本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注册后5年内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30%给予补贴,后2年按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15%给予补贴。对入驻经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金融企业总部,注册后5年内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50%给予补贴,后2年按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25%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则以实际租价为基准,按上述方式和比例给予租房补贴。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中小金融企业总部办公用房纳入全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保障范畴,具体办法按照我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政策执行。
(十五)鼓励金融企业开展综合化经营,支持金融控股公司集聚发展。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且注册地在深圳的金融控股公司,给予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总部中,需有两家或以上不同类型金融企业总部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深圳。
已获得上述一次性奖励的金融控股公司,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除一次性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三、支持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落户布局,鼓励精细化发展
(十六)支持金融企业在深设立分支机构,引导金融资源加大原特区外布局,助推全市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其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首次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其本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注册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30%给予补贴。对入驻经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注册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40%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则以实际租价为基准,按上述方式和比例给予租房补贴。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租房补贴政策。
(十七)推动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发挥专业化、差异化经营优势。
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或新迁入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或新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3亿元以下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十八)鼓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积极发展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实现金融服务特色化、精细化、品牌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以及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1亿元以下、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实收资本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0万元以下、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同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深圳注册设立多家专业子公司的,申请获得相关支持政策的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3家。
(十九)积极推进保险经纪、公估、代理、销售公司发展,提升深圳保险市场专业化水平。
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下、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已在深圳注册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申请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如拥有3家以上在深圳注册的保险中介子公司,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申请享受除一次性奖励外其他相关支持政策。
四、规范发展地方金融业态,丰富金融市场层级
(二十)引导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规范有序发展,努力营造地方金融业态良好发展环境。
有关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从事商事登记、资产核销、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质押等业务,按照金融机构性质给予同等待遇。
对在深圳注册设立3年以上且运营规范的地方金融组织,其实收资本满足金融监管规定的要求后,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的实收资本金部分,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认定,给予增资奖励:实收资本金增加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万元;增加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万元;增加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万元;增加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万元。
五、培育引进创新型金融机构,完善配套金融支持体系
(二十一)支持有实力的金融企业在深布局开展金融创新试点,提高业务拓展能力。
对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且独立运作、有利于提升深圳金融创新能力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等,其研发的产品、服务在国内同业产生重大示范引领作用的,经市政府批准给予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隶属于保险公司总部且独立运作、产生的保费收入计入深圳市总部或分支机构的全国性互联网业务中心(含政策发布之前在深注册设立的保险企业全国性互联网业务中心),给予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新设或新迁入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等,参照除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外其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享受本市相关政策。
在全国有重要影响、为丰富和完善深圳金融市场体系功能做出特殊贡献的征信、资信评估(评级)、造币、金融押运、金融媒体、保险配套服务等方面专业法人机构,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申请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引导金融企业增强履约责任
(二十二)已购买金融总部项目用地的金融企业,不再享受购房、租房补贴;金融企业享受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租房补贴;金融企业租购市级政府以优惠价格提供的产业及总部用房,不再享受本政策的租购房补贴。
(二十三)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申请金融总部项目用地及本措施规定的奖励、补贴、补助的,应承诺自获取奖励、补贴、补助起15年内不迁离深圳。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追回剩余承诺年度的奖励、补贴、补助及法定利息;提前搬迁后再回迁深圳的,3年内不得申请本措施所规定的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在申请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贿,骗取奖励、补贴、补助的行为,将追回已获得的奖励、补贴、补助及法定利息,并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时抄报相关监管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及驻深金融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应根据国家金融改革部署和深圳金融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调整金融政策的支持范围、支持对象和支持标准等,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十五)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符合深圳市其他产业政策支持条件的,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可按其规定申请其他政策支持,但市级同类型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金融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期间,依照有关规定不得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措施。
(二十六)本措施有关奖励补贴支出根据市财政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拨付。
(二十七)本措施自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6号)同时废止。按照深府规〔〕26号文规定申请相关资助的事项,在本措施生效后未完成资金审核及拨付的,其政策依据仍为深府规〔〕26号文。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措施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包括金融企业总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等。
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经市政府同意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
本措施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12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深圳注册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控股公司。
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仅限一家);由已在深圳注册的营业部变更为一级分支机构的,不可按照一级分支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本措施所称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本措施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的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等。
本措施所称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
本措施所称的法定利息,是指按照企业申请搬迁或者发现企业骗取奖励、补贴、补助行为当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本措施所称的房屋租赁参考价格,是指深圳市住建部门正式对外公布的,距企业申请年度最新一期的房屋租赁参考价格。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金监规〔〕3号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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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年)》、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制定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创新资本服务深圳先行示范区创新发展战略,打造国际风投创投中心,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抢抓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重大历史机遇,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促进创业投资与科技创新的深度融合,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持续加大对我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20大产业集群)、八大未来产业等关键领域的投资力度,不断完善“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推动更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和资本要素融合,逐步形成全球创新资本形成中心。
二、优化市场准入和治理机制
(一)优化市场准入环境。优化完善风投创投机构的商事登记程序,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统一规范名称和经营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商事登记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建立完善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之间的私募基金登记注册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为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开辟绿色通道,提升市场准入、募资、退出等便利化程度。
(二)健全行业治理机制。开发建设私募投资企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即“好人举手”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平台),以信息披露、数据治理和信用监管为核心,将辖区从事风投创投业务的企业纳入监测预警范围,建立“信息披露-风险预警-公示及联合惩戒”为一体的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依托城市大数据中心推动信息服务平台与市场监管商事登记系统、发改部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平台等系统互联互通;建立非正常经营投资企业公示常态化机制,依照商事登记管理规定采取除名或依职权注销登记措施;鼓励风投创投机构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权托管,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指导商业银行加强账户行为监管;探索建立私募基金独立清退机制,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依托居民金融素养提升工程,加大对投资者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教育,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和风险防范意识。
三、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深发展
(三)吸引风投创投机构在深落户。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实际投资深圳区域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每满人民币4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给予其管理企业奖励人民币万元,单笔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万元。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际管理规模达人民币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奖励人民币万元;实际管理规模达人民币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奖励人民币万元。
(四)扶持重点风投创投机构发展。对上一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人民币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按其上一年度项目退出时产生投资收益的5%对其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每家管理企业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万元。
同一管理企业不能重复申请享受,该奖励与本措施第三条奖励不能同时享受。
(五)引导风投创投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本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力度,对投资本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2年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对其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人民币万元,被投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仅允许申请一次奖励,单个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人民币万元。
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原则上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投资决策时被投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二是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人民币0万元;三是符合深圳市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市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具体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该奖励与本措施第三条、第四条奖励不能同时享受。
(六)激发天使投资活力。培育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基金、天使+孵化等各类市场主体。研究天使投资划型标准,探索对天使投资人建立差异化监管措施。支持公益性天使投资协会等自律组织发展,对举办的重大论坛活动、调研课题等给予支持。鼓励各区(新区)根据实际情况发起设立、参与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及创投引导基金,探索建立风险分担及让利机制。
(七)优化空间保障和人才奖励。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或新迁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对其本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新注册或新迁入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30%给予补贴。对入驻经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自入驻之日起,在新注册或新迁入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40%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
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可根据当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申报创新人才奖。
(八)健全市区联动招商机制。统筹形成市区协作、产业发展部门联动机制,对于我市重点引进、服务“双区”战略发展的重大产业基金、重点优质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政府各部门与风投创投企业、创新项目的对接服务。探索建立风投创投机构向各部门推荐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机制。对全球头部风投创投机构实施“靶向招商”,以市区联动形式制定行动方案,支持各区制定特色化政策措施,叠加市区政策优势,加大支持力度。
四、推动募投管退联动发展
(九)高品质规划国际风投创投集聚区。全市统筹布局、整体规划,全面推进国际风投创投集聚街区建设,构建“绿色通道、国际投资、生态管理、退出阶梯”四大国际化服务平台,吸引国外头部机构“走进来”,培育优质本土创投机构“走出去”,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支持条件成熟的区(新区)建设风投创投园区、基金小镇、创投小镇等创业投资集聚示范区,制定专项扶持政策,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吸引风投创投企业入驻,打造一批标杆国际生态样板示范区。
(十)拓宽募资对接渠道。推动建立覆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的政策性母基金体系,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科技创新类项目。支持保险资金、家族财富公司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母基金。鼓励项目制专项子基金发展。推动风投创投机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并购重组等方式做优做强。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鼓励保险资金依法依规扩大股权投资比例。鼓励本市金融机构与风投创投企业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推广投、贷、保联动等多种创新模式。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功能作用,解决初创型企业首贷问题。
(十一)丰富退出渠道。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其核心地位优势,探索优秀风投创投企业上市安排。鼓励风投创投企业的被投机构通过上市、挂牌、并购及协议转让等方式拓宽退出渠道。支持S基金(股权转受让基金)市场创新发展,引入国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组建S基金相关协会或研究机构。探索开展私募股权份额转让试点。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产业集团与风投创投企业对接,打通产业链创新成果转化渠道。借鉴可变资本公司等先进成熟可推广经验,探索私募基金业务新形态。
(十二)畅通创新产业投资渠道。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建立联通风投创投企业与科技创新种子项目、金融机构及创业板等市场板块的信息对接机制,建立科技创新种子项目孵化与筛选服务、债权融资服务、股权融资服务、信息增值服务等全方位一体化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对风投创投企业投资培育的本市新兴产业领域创业企业所提供的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鼓励市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积极应用。支持国有创投标杆企业发展,探索建立行政免责容错机制。引导风投创投企业优先投向我市产业部门认可的具有完善补充我市产业链关键环节作用的企业。
(十三)有序推动创新开放。借助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先行先试契机,依法依规推进区内资本可兑换,促进跨境双向流动。扩大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深化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试点,适度提高投资额度,提升境外投资便利化。推进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WFOEPFM)试点,引入国际知名资产管理机构集聚。支持风投创投企业发行创投专项债券及大湾区跨境人民币专项债券,拓展风投创投企业海外中长线资金来源,引入境外资金设立人民币创业投资母基金。
(十四)优化政府基金管理体系。围绕我市“十四五”产业规划布局,建立市区联动、相互衔接、各有侧重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体系,加强信息交流和项目资源共享,对各类引导基金功能定位、区域布局及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统筹协调。优化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服务模式,探索对子基金管理人的公开遴选模式,建立动态绩效评价机制,提高子基金运作效率。依托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形成综合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五、完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十五)提升创投法治化理念。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私募基金纠纷调解中心,加强对创业创新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投资者教育和保护,鼓励运用法治化手段解决争端,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衔接,建立多元化的金融纠纷调解机制,注重争议解决的公平与效率。充分发挥国际仲裁组织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
(十六)优化信用环境和中介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风投创投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管理制度。推动机构信用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依法依规进行社会公示。依法依规加快建立风投创投机构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动信用信息在政府引导基金评审、产业扶持政策申请审核等环节中的运用。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在法律、财务、咨询、评估、评价、托管、担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风投创投企业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技术经纪、信息服务、财务及法律咨询等服务,逐步健全中介机构服务体系。
(十七)强化组织保障和督导落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推动各项工作的统筹落实和日常工作,可结合国家先行示范区和综合改革授权清单的总体部署要求,依法依规、适时调整政策的支持范围、支持对象和支持标准,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做好规范性文件立改废的衔接工作。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强化并组织协调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等部门形成协同工作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创新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和产业部门,依据各自职能配合推进国际风投创投中心建设。各区政府、前海管理局要高度重视,针对性制定促进辖区风投创投发展的政策及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落实措施条款和保障资金。
六、其他说明事项
(十八)本措施所称风投创投机构,是指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深圳,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并接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的私募投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
本措施所称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措施所称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是指依法设立并以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措施所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十九)享受我市各类扶持政策的风投创投机构应当承诺主要经营地及投资活动地保持于深圳当地,且5年内不得迁出深圳,若迁址至深圳以外地区,须退还相关财政资助奖励,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享受本措施奖励或补贴的企业及个人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须退还相关财政资助奖励,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本措施规定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的,不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政策,已获得奖励或补贴的,须退还相关财政资助奖励,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享受本措施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政策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0万元。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对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另行规定实施。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且管理资产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
(二十一)本措施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合作区管委会结合辖区实际,可制定本辖区风投创投发展政策。
(二十二)本措施涉及奖补条款具体实施以配套申报操作指引为准。
(二十三)本措施自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审读:喻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