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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安全生产存在隐患,陕煤韩城矿业旗下4家

发布时间:2024/12/10 13: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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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安全生产存在隐患,渭南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对陕煤韩城矿业旗下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桑树坪煤矿、桑树坪二号井、象山矿井、下峪口煤矿4家煤矿的行政处罚,处罚信息如下:

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桑树坪煤矿

8月26日渭南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对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桑树坪煤矿的行政处罚(陕(渭南)煤安罚〔〕、陕(渭南)煤安罚〔〕),该煤矿因存在六个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被合并罚款16.2万元并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年7月20日至21日,现场检查时发现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桑树坪煤矿:1.未按规定在必须设置地点安设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2.回顺非行人侧有材料和阀门,未设置行人过桥;3.井下辅运巷下人车向里米段,轨道有两处错茬大于5mm,一处岔口缺少拨道器;采煤工作面运输巷轨道敷设质量差,巷道中部有一处高低道大于50mm,轨道直线性差;4.工作面进风超前支护有2根单体初撑压力不足5mpa;工作面支架有三架初撑力分别为8mpa、13mpa、14mpa;5.工作面回风段距离出口m处,约有5m顶板吊包;6.回顺掘进工作面巷道起底后帮部没有及时补打锚杆。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渭南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其作出分别处3万元的罚款;处5万元的罚款;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处机电动力部部长伊宏恩2千元的罚款;处2万元的罚款;处1万元的罚款;处2万元的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16.2万元并警告的行政处罚。

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桑树坪二号井

8月26日,渭南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对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桑树坪二号井的行政处罚(陕(渭南)煤安罚〔〕、陕(渭南)煤安罚〔〕),该矿业因存在五个行为违反安全生产,被合并罚款12.2万元并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年7月18日至19日,现场检查时发现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桑树坪二号井:1.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密闭区未检测温度和压差;2.采煤工作面进风顺槽顶板有一处3米范围顶板离层,有两根锚杆失效,回风顺槽帮部有3处垮帮;起底段帮部有4根锚杆木托板压断,超前支护段有一处两米范围顶部离层有垮落危险;3.采煤工作面有两架支架初撑力不够24Mpa,仅17至18Mpa;4.回风本煤层支管连接侧上部一侧敷设电缆;5.北翼带式输送机巷与8号联巷贯通点未打设加强锚索,接茬处钢筋网与喷浆处联网质量差。巷道成型较差,帮锚滞后5m,锚索与顶锚间距不符合规程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渭南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其作出分别处4万的罚款;处2万元的罚款;处2万元的罚款;警告,处2万元的罚款,处机电动力部部长雷自成2千元;处2万元的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12.2万元并警告的行政处罚。

陕西陕煤韩城矿业象山矿井

8月26日,渭南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对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象山矿井的行政处罚(陕(渭南)煤安罚〔〕),该煤矿因存在多个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被合并罚款24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年7月18日至19日,现场检查时发现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象山矿井:1.地面压风机房未安装温度传感器;2.矿井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要求,对一般风险和低风险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3.回风联巷风门上部裙边压裂、底鼓,第一道风门关闭后漏风,第二道风门仅能够开启三分之一;4.采区密闭墙未按要求安设压差计,缺少闭墙内外检查排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渭南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其作出分别处5万元的罚款;处10万元的罚款;处5万元的罚款;处4万元的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24万元的行政处罚。

陕西陕煤韩城矿业下峪口煤矿

8月26日,渭南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对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下峪口煤矿的行政处罚(陕(渭南)煤安罚〔〕、陕(渭南)煤安罚〔〕、陕(渭南)煤安罚〔〕),该煤矿因存在多个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被合并罚款10.4万元并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年7月12日至13日,现场检查时发现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下峪口煤矿:1.2下进风顺槽有5米范围底鼓30至50cm;2.2下进风顺槽掘进端头无防护网;3.矿井中央变电所通道密闭门门框变形,不能关闭;4.工作面运顺密闭处未设置行人过桥。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渭南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其作出分别处以警告、处2万元的罚款、处生产技术部部长姬东2千元的罚款;处1万元的罚款;警告、处2万元的罚款、处机电区区长尤智新2千元的罚款;处5万元的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10.4万元并警告的行政处罚。

企查查数据显示,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8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张维新,注册资本为.24万元人民币,所属行业为道路运输业,经营范围包含:煤炭的开采、洗选、销售(限下属企业凭许可证生产、经营);普通货运(危险品除外);物资供销等。

(来源:信用中国(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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